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1943年11月於重慶頒布。分4章,共22條。第一章總則,規定視導分定期、特殊兩種,定期又有分區與分類之分;視導區域、對象、期間及任務分配,由部次長核定施行。第二章視導前之準備,規定督學出發前應擬定視導要項、行程及返部日期,領用必備品。

第三章視導期間,規定督學每到一地,得與教育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接洽討論,參加當地教育集會;查核計畫、經費狀況,調閱地方視導人員報告,介紹優良學校之事實,指導成績低劣者;隨時收集各種實際材料、重要統計,闡揚三民主義,宣傳國家教育政策及中央政情,糾正違反教育法令事件;必要時,得查點學生名額,試驗學生成績,調閱各種簿籍表冊;得藉助教育機關或公共場所,但不能受其供應;隨時填具在外動態報告表,快寄督學室;等等。第四章視導終了及在部期間,規定督學於一個月內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附改進意見及應行獎懲事項,呈部長轉有關司處;參加視導會議,商討視導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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