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指出,“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諮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為了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為了做好我部直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現將根據我部實際,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的管理辦法》制定的《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 編號:教發[2008]27號
  • 發行日期: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下發通知,內容,附錄1:,附錄2:,

下發通知

教發[2008]27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指出,“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諮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為了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為了做好我部直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現將根據我部實際,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的管理辦法》制定的《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投資諮詢評估的質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制度,加強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結合教育部直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事項的諮詢評估:
(一)教育部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工程預決算、項目後評價;
(二)教育部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經教育部確認的諮詢機構(以下簡稱入選諮詢機構),可以承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入選諮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項目所屬專業的甲級諮詢資格,連續 3 年年檢合格;
(二)近 3 年承擔總投資 5000 萬元以上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任務不少於 10 個;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於20名;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 800 萬元。
第四條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競爭的原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設項目並提出申請的諮詢機構進行審查,依照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的任務量,確定入選諮詢機構,並公布結果。入選諮詢機構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條 委託評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託的原則,並根據項目特點,結合入選諮詢機構的專業優勢、技術質量水平和已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委託諮詢評估單位。
第六條 教育部向接受該項任務的諮詢機構出具《投資諮詢評估委託書》,明確諮詢評估的內容、重點和完成時限等。
第七條 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諮詢機構應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和《投資諮詢評估委託書》的要求,按時完成諮詢評估報告報送教育部。
第八條 對特別重要項目或特殊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教育部可以通過招標或指定方式確定諮詢機構;也可以同時委託多家入選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或委託另一入選諮詢機構對已經完成的諮詢評估報告進行評價。
第九條 承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及概預算等業務的入選諮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或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
第十條 隸屬教育部直屬高校的入選諮詢評估機構不得承擔所在學校建設項目的諮詢評估任務。
第十一條 諮詢評估費用由教育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撥付,按年度結算。
第十二條 入選諮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教育部委託諮詢評估項目的項目單位支付的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第十三條 教育部可以組織專家對完成的諮詢評估報告的質量進行評價,對諮詢評估的過程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受理舉報、投訴,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入選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對其提出警告或暫停後續委託任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教育部委託諮詢評估任務的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其降低工程諮詢資質等級等處罰:
(一)諮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
(二)諮詢評估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一年內兩次拒絕接受委託諮詢評估任務;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教育部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諮詢評估費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1.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入選諮詢機構審查細則
2.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項目評估細則

附錄1:

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入選諮詢機構審查細則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和《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做好諮詢機構的遴選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一、初選合格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必須滿足《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中的四項要求,方可成為初選合格單位。初選合格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諮詢成果一份):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工程諮詢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不少於20人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複印件、職稱證書複印件及註冊證書複印件,其專業組成為建築、結構、水、暖、電、建築經濟等;
(四)提供本單位全部註冊諮詢工程師名單及註冊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於10項建築工程的工程諮詢契約或諮詢成果批覆意見書的複印件,其中必須提供一套自認為最優秀和完整的工程諮詢成果的原件或複印件(工程設計不屬本範圍);
(六)工程設計諮詢獲獎證書複印件。
二、審查內容
(一)審查初選合格單位的諮詢資質
1.是否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註冊資金是否不少於800萬元
3.是否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
4.諮詢資格證書專業範圍是否為"建築"
5.諮詢資格證書等級是否為"甲級"
6.資格證書是否有效
(二)審查初選合格單位的專業優勢
1.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是否不少於20名
2.具有高級職稱人員的專業範圍是否為諮詢評估建築工程所需專業人員
3.專業人員是否齊全
(三)審查初選合格單位近三年的諮詢業績
1.5000萬元以上建築諮詢評估項目是否不少於10項
2.所提交建築諮詢項目是否為近三年的項目
(四)審查初選合格單位的質量水平
1.近三年建築諮詢評估項目的獲獎情況;
2.對提供的一項最優建築工程諮詢項目水平的評定意見。
三、審查辦法
(一)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為審查主管單位;
(二)由中國勘察設計協會高等院校勘察設計分會負責協辦;
(三)審查專家組由7人組成,組長由專家選舉產生;
(四)專家組按本細則進行審查,每位專家需填寫並署名審查意見書(見附),由組長匯總後交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查。
四、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條件
(一)為非初選合格單位人員;
(二)公平、公正、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高級職稱;
(四)有較豐富的建築工程投資諮詢業務或管理工作經驗。
五、入選機構最終確定原則:
(一)教育部發展規劃司根據專家審查結果,結合諮詢評估業務量,最終確定入選諮詢評估機構,並在教育網站上公示15天,無異議後結果以教育部檔案形式公布。
(二)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機構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 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入選諮詢機構審查意見書

附錄2:

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項目評估細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工作,提高諮詢評估質量,根據《教育部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結合教育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評估細則。
一、評估主管部門
項目評估由教育部委託入選諮詢機構實施。委託評估時,教育部下達《諮詢評估委託書》,明確評估內容、評估重點和完成時限等要求;同時,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報審檔案(含項目建設學校決策校辦公會會議紀要)、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招標方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規劃意見、當地環保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意見等相關評估資料。
二、評估組織形式及專家要求
項目評估採用項目負責人制,由評估單位確定具有相應資格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評估全過程的組織、協調及評估報告的編制。
項目負責人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成立由技術專家和經濟專家組成的項目評估小組承擔評估工作。評估小組的人數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確定,一般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應由7~9個人組成,中小型項目由5~7人組成,初步設計評估由5~11人組成。
評估小組應當由了解國家和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本行業的技術經濟發展情況,並具備豐富的項目諮詢和設計經驗的專家組成,一般包括建築、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管理、建築經濟等。評估專家須具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或項目設計專業人員同等或以上的專業職稱或執業資格。如有必要,可聘請外單位專家參加評估小組。
入選諮詢機構應按上述要求建立項目評估專家庫,並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諮詢機構接受項目評估任務後原則上應在專家庫中隨機篩選專家組成項目評估小組。評估項目負責人及小組成員名單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定後方可開展評估工作。
三、評估原則
1.評估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民主的原則。
2.評估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標準以及相關規則、
程式要求進行。
3.評估工作應遵守主管部門制定的紀律和守則。
4.評估結論應當科學、合理、真實、可靠。
5.評估人員應充分認識工作的重要性,從國家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高度提出評估意見。
四、評估程式
1.由教育部向評估單位下達《諮詢評估委託書》,由項目建設單位向評估單位提供相關評估資料。
2.評估單位依據項目特點確定項目評估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項目評估小組,並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定。
3.由評估項目負責人組織評估小組成員對所提交資料進行初審,審查評估所提交資料是否齊全、檔案編制內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檔案的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子項或缺項,諮詢或設計檔案編制單位對項目文本或資料應進行補充完善。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項目,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準備相關資料,並同時反饋給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4. 對符合評審條件的項目,由評估小組按照工作計畫形成初步評估報告,並送下述評估會議與會人員會前審閱。
5. 召開項目評估會議
各專業評估工作基本完成後必須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會議地點在建設單位。會議由項目評估負責人主持,參加人員一般包括項目諮詢評估小組全體成員、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單位各專業人員、建設單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領導及基建管理部門成員、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評估會議程式如下:
① 建設單位介紹項目情況。
② 項目諮詢或設計單位對項目內容進行全面匯報。
③ 評估小組成員根據評估意見質疑,編制單位答疑。
④ 由項目評估負責人組織總結匯總各專業專家意見,提交編制單位及建設單位。
6.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兩家協商,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共同進行書面回覆意見(均在意見上籤章),並報送評估單位。
7.項目評估負責人根據評估意見和回覆意見,按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編制提綱》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評審報告編制提綱》要求組織完成項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必須由項目評估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
8.評估報告經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確認後,編制單位應根據評估報告意見修正委託評估的報告,作為項目批覆及實施的最終版本。
附屬檔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編制提綱.doc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評審報告編制提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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