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頒發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頒發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頒發工作的通知
  • 文號:教師函[2016]4號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做好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頒發工作的通知
教師函[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提升鄉村教師職業榮譽感,宣傳鄉村教師堅守崗位、默默奉獻的崇高精神,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鄉村教師的濃厚氛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教師支持計畫(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3號)部署,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自2016年起,組織開展“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以下簡稱榮譽證書)頒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頒發對象
頒發對象為在縣以下(不含縣城所在地)鄉鎮和村莊學校任教年限累計滿30年的正式在編教師。在崗和離退休教師均納入頒發範圍,2015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頒發。在鄉村學校教學一線任教滿30年的學校管理幹部,符合條件的也納入頒發範圍。
任教年限指在縣以下(不含縣城所在地)鄉鎮和村莊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累計周年數。其中,間斷後繼續從事鄉村教育教學工作,前後任教時間合併計算。經學校或主管部門批准,帶薪到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學習的教師,學習結束後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其學習的時間可計算為任教年限。退休教師任教年限計算截止至離退休年月。
頒發對象應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政治、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熱愛本職工作,師德高尚、勤勤懇懇、忠於職守;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頒發程式
1.填報。教師所在學校將符合條件的教師名單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組織教師填寫《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登記表》(附屬檔案1),報送縣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審核。縣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後,在縣級主要媒體(網站或報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逐級報送地(市)級、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省級部門審核通過後,向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送《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登記人員信息匯總表》(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兩個表格可在教育部網站的教師工作司主頁下載。
3.頒發。榮譽證書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以兩部名義联合頒發。獲得榮譽證書的教師,其《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登記表》由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返還,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三、工作要求
1.嚴格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材料報送、審核把關等各項工作,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切實負起責任,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2.嚴肅工作紀律。教師如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一經發現收回其榮譽證書,從個人檔案撤出《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登記表》,並追究相應責任。有關工作人員如有徇私舞弊、藉機牟利等違規問題的,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四、關於首次榮譽證書登記頒發工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任教年限滿30年的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納入首次登記頒發範圍。請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於2016年6月30日前,將《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登記人員信息匯總表》列印並加蓋公章後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同時將電子版傳送到信箱。
納入首次登記頒發範圍的鄉村教師榮譽證書分批次頒發,頒發順序根據鄉村教師任教年限的長短確定,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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