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假

教育假亦稱“培訓假”、“學習假”、“進修假”。企事業和國家行政部門給職工用於參加職業培訓或一般教育或某種學習活動的帶薪假期。也是職工為受教育而享受的權利。國際勞工大會 1974 年通過《帶薪教育假的公約與建議》,將教育假定義為:“在一個工人工作期間的某一階段為教育目的而給予的假期,並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持。”西歐各國先後制定本國的有關教育假制度。法國的《職業繼續教育組織法》規定,接受職業繼續教育是勞動者的權利,國家和僱主應為此提供經費。

一般工齡 2 年、本企業工齡半年者方可享受;200 人以上企業同時參加培訓人數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 2%;200 人以下企業參加培訓所占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全體職工全年工作時間的 2%。休假時間不等,全脫產不超過 1 年,半脫產不超過 1200 小時。形式有:部分時間、短期、半日、全日。德國的不萊梅於 1962 年通過每年有 7 天教育假的法規,並於 1963 年生效。不少州相繼仿效,先後通過類似法規。有的州有年齡限制,有的則無。假期時間亦不盡相同,短的每年 5 天~6 天,長的每年 10 天~12天,各州還為此成立專門的教育機構。中國 1981 年《關於科技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規定,中級以上科技人員每 3 年有 3 個月~6 個月的進修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