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利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作的或不可以作的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各國因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而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中國教師現階段的權利有具體規定,主要包括:(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簡稱科研、學術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對受教育者的指導、評價權;(4)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即獲取報酬權;(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參與民主管理權;(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參加進修培訓權。教師的某些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相關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是不能隨意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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