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校外兼課酬金是指中國教育部門對高等學校教師在完成規定工作量後到校外兼課付給的酬金。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發布《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1986年7月1日起執行。內容包括:(1)高等學校因教學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學校或單位聘請兼課教師。教師所在學校應根據需要,積極安排一部分有餘力的教師承擔校外兼課任務。(2)各單位向學校聘請兼課教師,一般由受聘教師的所在學校統一安排;如聘請單位自行選聘兼課教師,須徵得學校同意。
(3)高等學校教師的兼課酬金,可根據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等兼課教師的不同情況,按實際講課時數計算,由聘請單位按每課時 4 元~6 元付給學校。由學校根據兼課教師完成規定的校內任務的情況,酌情發給兼課教師全部或一部分。為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完成和校外兼課的質量以及教師自身進修提高及其健康,兼課不宜過多。兼課教師每人每月所得兼課酬金最多不超過 60 元。科研項目主持人作有新見解的學術演講不在此限。高等學校為幫助中國小、職業技術學校教師培訓的講課、兼課酬金可酌量減少。(4)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以超過教學工作量 10 小時為計算單位,每超過 10 小時發給酬金 10 元。(5)教師兼課酬金和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列入“補助工資”目內開支。(6)兼課教師在本市內講課,其交通費可按實由聘請單位報銷。教師到外地兼課,除按規定發給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費、旅館費由聘請單位報銷。(7)高等學校從科研、生產單位和其他業務部門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來校講學、兼課等,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90 年代以來,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酬金限額已被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