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民政部相關部門救災應急回響的工作職責,確保救災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救災應急工作規程
- 文號:民發〔2015〕83 號
- 發布日期:2015-05-06
- 實施日期:2015-05-06
- 發布機構:民政部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民政部關於印發《救災應急工作規程》的通知
民發〔2015〕83 號
民發〔2015〕83 號
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民政部救災應急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4 年 4 月 29 日印發的 《民政部關於印發<救災應急工作規程>的通知》(民發〔2014〕98 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
2015 年 5 月 6 日
現將修訂後的《民政部救災應急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4 年 4 月 29 日印發的 《民政部關於印發<救災應急工作規程>的通知》(民發〔2014〕98 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
2015 年 5 月 6 日
檔案全文
救災應急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明確民政部相關部門救災應急回響的工作職責,確保救災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制定本規程。
一、預警回響
(一)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二)啟動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啟動預警回響 (見流程圖 1):
流程圖 1:
(三)回響措施。
1.風險評估。
救災司備災處牽頭,國家減災中心運行管理中心、數據中心、衛星遙感部、評估與應急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向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地震、氣象、海洋等部門和相關省份民政部門了解災害風險的發展情況;
(2)分析歷史災情數據及相關風險信息;
(3)根據了解的信息和歷史數據,分析評估災害風險可能造成的實際危害,特別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危害;
(4)根據可能發生和的造成的危害,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風險預警信息。
2.應急準備。
救災司救災處牽頭,國家減災中心評估與應急部、技術裝備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向有關省份和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發出啟動預警回響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災應急各項準備工作;
(2)編髮《救災快報》,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通報辦公廳、社會工作司等有關司局,傳送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編髮《災情和救災工作通報》,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3)視情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視情建議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地方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做好啟動國家救災應急回響的準備工作。
(四)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後,救災司救災處提出預警回響終止的建議,經救災司分管副司長審核後,報救災司司長決定。災害風險發展成災害後,救災司備災處、國家減災中心數據中心及時收集核實災情,國家減災中心評估與應急部及時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後送救災司救災處。救災司救災處根據災害損失程度提出終止預警回響、啟動國家救災應急回響的建議,經救災司分管副司長審核後,報救災司司長決定。
二、國家Ⅳ級救災應急回響
(一)啟動條件。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 萬人以上,30 萬人以下;
(3)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 萬間以上,10 萬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 15%-20%,或 100-200 萬人。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國家Ⅳ級救災應急回響(見流程圖 2):
流程圖 2:
(三)應急值守。
國家Ⅳ級救災應急回響啟動後,部總值班室加強應急值守力量;救災司救災處、備災處和國家減災中心運行管理中心、數據中心、評估與應急部、衛星遙感部等處室 24 小時待班。
(四)回響措施。
1.災情評估。
救災司備災處牽頭,部總值班室、國家減災中心運行管理中心、數據中心、評估與應急部、衛星遙感部、航空遙感部、技術裝備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災情報告 2 小時內編髮《救災快報》,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通報辦公廳、社會工作司等有關司局,傳送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部總值班室摘編 《民政信息專報》報中辦、摘編《民政部值班信息》報國辦;
(2)回響啟動後,每日 12 時前匯總各地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編制全國災情表和信息產品,必要時直接與受災市、縣民政部門聯繫,及時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情況,直至災情基本穩定;
(3)利用國內外衛星遙感、航空遙感空間技術災害監測產品,綜合災區現場信息、基礎地理信息、歷史災情等多源信息,開展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綜合評估;
(4)視情建議派出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現場開展災情核查和災區需求評估。
2.救災應急。
救災司救災處牽頭,社會工作司綜合處、國家減災中心評估與應急部、技術裝備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以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名義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啟動國家Ⅳ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見附屬檔案 2),抄送部有關司局;
(2)建議派出國家減災辦工作組,回響啟動後 24 小時內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查看災情,了解災區政府救災工作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邀請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派員參加;
(3)編髮《救災快報》,報告部長、分管副部長,通報辦公廳、社會工作司等有關司局,傳送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編髮《災情與救災工作通報》,由救災司救災處及時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通過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相關信息; 部總值班室摘編 《民政信息專報》報中辦、摘編《民政部值班信息》報國辦;
(4)接到災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應急救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後,擬定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5)視災區需求,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必要時,商總參謀部作戰部空運救災物資;
(6)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災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擬定中央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7)監督指導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9)向國務院報告應急回響期間的救災工作情況。
(五)回響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救災司救災處提出回響終止建議,救災司司長決定終止,並報告分管副部長。救災司救災處將回響終止情況通報部總值班室。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向受災地區下發《關於終止國家Ⅳ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見附屬檔案 3),抄送有關司局。災情進一步加重,達到啟動國家Ⅲ級以上救災應急回響的標準,救災司救災處提出提升回響等級的建議,按程式報批。
三、國家Ⅲ級救災應急回響
(一)啟動條件。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 萬人以上,80 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0 萬間以上,15 萬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 20%-25%,或 200-300 萬人。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國家Ⅲ級救災應急回響(見流程圖 3):
流程圖 3:
(三)應急值守。
國家Ⅲ級救災應急回響啟動後,部總值班室加強值班力量;救災司和國家減災中心實行 24 小時值班。
(四)回響措施。
- 災情評估。
救災司備災處牽頭,部總值班室、國家減災中心數據中心、運行管理中心、評估與應急部、衛星遙感部、航空遙感部、技術裝備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災情報告 2 小時內編髮《救災快報》,報告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通報辦公廳、社會工作司等有關司局,傳送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總值班室摘編《民政信息專報》報中辦、摘編《民政部值班信息》報國辦;
(2)回響啟動後,至少每 4 小時與災區省級民政部門聯繫一次,每日 12 時前匯總各地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編制災情表和信息產品,及時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情況,必要時直接與受災市、縣民政部門聯繫,直至災情基本穩定;
(3)利用國內外衛星遙感、航空遙感空間技術災害監測產品,綜合災區現場信息、基礎地理信息、歷史災情等多源信息,開展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綜合評估;
(4)視情建議派出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現場開展災情核查和災區需求評估;
(5)災情穩定後,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救災應急。
救災司救災處牽頭,社會工作司綜合處、國家減災中心評估與應急部、技術裝備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以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名義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啟動國家Ⅲ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 (見附屬檔案 2), 抄送其他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有關司局;
(2)建議組成由部領導帶隊,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家減災委工作組,或國務院救災工作組在回響啟動後 24 小時內赴災區查看災情、慰問受災人員,了解災區政府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邀請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派員參加;
(3)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繫,通報、會商災情;落實中央或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並上報情況;
(4)編髮《災情與救災工作通報》,由救災司救災處及時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通過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相關信息;部總值班室摘編《民政信息專報》報中辦、摘編《民政部值班信息》報國辦;
(5)適時編髮《中國災情信息》,分送辦公廳、國際合作司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京辦事處,在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
(6)接到災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應急救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後,擬定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7)視災區需求,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必要時,商總參謀部作戰部空運救災物資;
(8)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災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擬定中央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9)災情穩定後,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監督指導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11)引導專業社會工作組織、慈善組織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人員參與應急救災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心理疏導、情緒撫慰等工作。
(五)回響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救災司救災處提出回響終止建議,救災司分管副司長、救災司司長審核後,報分管副部長決定終止,並報告部長。救災司救災處將回響終止情況通報部總值班室。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終止國家Ⅲ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見附屬檔案 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有關司局。
災情進一步加重,達到啟動國家Ⅱ級以上救災應急回響的標準,救災司救災處提出提升回響等級的建議,按程式報批。
四、國家Ⅱ級救災應急回響
(一)啟動條件。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 100 人以上,200 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 萬以上,100 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5 萬間以上,20 萬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 25%-30%,或 300-400 萬人。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國家Ⅱ級救災應急回響(見流程圖 4):
流程圖 4:
(三)應急值守。
國家Ⅱ級救災應急回響啟動後,部總值班室實行 24 小時值班,救災司和國家減災中心取消休假,實行 24 小時值班。需使用部視頻會議系統時,信息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
(四)回響措施。
1.災情評估。
救災司備災處牽頭,部總值班室、國家減災中心數據中心、運行管理中心、評估與應急部、衛星遙感部、航空遙感部、技術裝備部、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秘書處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災情報告 2 小時內編髮《救災快報》,報告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通報辦公廳、社會工作司等有關司局,傳送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總值班室摘編《民政信息專報》報中辦、摘編《民政部值班信息》報國辦;
(2)回響啟動後,至少每 4 小時與災區省級民政部門聯繫一次,每日 12 時前匯總各地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編制災情表和信息產品,及時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情況,必要時直接與受災市、縣民政部門聯繫,直至災情基本穩定;
(3)利用國內外衛星遙感、航空遙感空間技術災害監測產品,綜合災區現場信息、基礎地理信息、歷史災情等多源信息,開展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綜合評估;
(4)視情建議派出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現場開展災情核查和災區需求評估;
(5)災情穩定後,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救災應急。
救災司救災處牽頭,社會工作司綜合處、國家減災中心評估與應急部、技術裝備部配合,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以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名義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啟動國家Ⅱ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 (見附屬檔案 2), 抄送其他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有關司局;
(2)建議組成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部領導帶隊,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在回響啟動後 24 小時內赴災區查看災情、慰問受災人員,查看災情,了解災區政府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邀請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派員參加;
(3)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繫,通報災情信息;組織災情會商,分析災區形勢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抗災救災的意見;落實中央或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並上報情況;
(4)編髮《災情與救災工作通報》,由救災司救災處及時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通過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相關信息;部總值班室摘編《民政信息專報》報中辦、摘編《民政部值班信息》報國辦;
(5)適時編髮《中國災情信息》,分送辦公廳、國際合作司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京辦事處,在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
(6)接到災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應急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擬定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7)視災區需求,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必要時,商總參謀部作戰部空運救災物資;
(8)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災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擬定中央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9)災情穩定後,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監督指導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11)引導專業社會工作組織、慈善組織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人員參與應急救災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心理疏導、情緒撫慰等工作。
3.救災捐贈。
救災司救災捐贈(綜合)處牽頭,視情提出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的建議,經批准後,適時開展以下工作:
(1)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
(2)向社會發布災區救災物資和資金需求信息;
(3)指導各地開展救災捐贈;
(4)下撥救災捐贈款物,定期公告救災捐贈款物接收和使用情況;
4.後勤保障。
救災司救災捐贈(綜合)處、機關服務中心相關處室負責,及時開展以下工作:
(1)確保救災工作用車,確保通信暢通;
(2)保障救災工作人員值班時的餐飲等;
(3)其他後勤保障工作。
(五)回響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救災司提出回響終止建議,分管副部長審核後,報部長決定終止。救災司救災處將回響終止情況通報部總值班室。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終止國家Ⅱ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見附屬檔案 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有關司局。
災情進一步加重,達到啟動國家Ⅰ級救災應急回響的標準,救災司救災處提出提升回響等級的建議,按程式報批。
五、國家Ⅰ級救災應急回響
(一)啟動條件。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 200 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 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20 萬間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 30%以上,或 400 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國家救災Ⅰ級應急回響(見流程圖 5):
流程圖 5:
(三)應急值守。
國家Ⅰ級救災應急回響啟動後,部總值班室實行 24 小時雙值班,救災司和國家減災中心取消休假,實行 24 小時值班,需使用部視頻會議系統時,信息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
(四)回響措施。
1. Ⅰ級回響啟動後,迅速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報告,向國家減災委主任、副主任報告,定時續報有關情況;以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名義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啟動國家Ⅰ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 (見附屬檔案 2),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有關司局。
2.適時成立部救災應急指揮部 (見附屬檔案1),統一組織開展救災工作。
3.建議國務院派出由國家減災委主任帶隊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迅速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4.在部領導的統一指揮下,對災情評估、應急回響和受災人員救助等工作進行快速處置;協調安排與國家Ⅰ級救災應急回響有關的部領導活動;部內各有關部門做好與中辦、國辦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聯絡;督辦落實中辦、國辦及部黨組有關救災工作的決定事項;協調落實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和部領導有關批示、指示;辦理各類文電。
5.適時召開由國家減災委主任主持,國家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6.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協調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必要時,商總參謀部作戰部空運救災物資。
7.及時收集、評估及更新災情,匯總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的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定時向國務院報告,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8.視情組織開展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籲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引導專業社會工作組織、慈善組織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人員參與應急救災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心理疏導、情緒撫慰等工作。
9.協調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等部門確保抗災救災資金及時到位;協調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總參謀部等部門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協調公安部門做好災區社會治安、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協調發展改革、農業、商務、糧食等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做好應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協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工作;協調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外交部門做好救災涉外工作;協調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10.適時編髮《災情與救災工作通報》,統一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通過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相關信息。
11. 適時編髮《中國災情信息》,統一向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通報災情信息,在部網站和國家減災網發布。
12.適時提出舉行哀悼活動建議。
13.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擬定中央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按程式下撥。
14.災情穩定後,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5.監督指導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五)回響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部長提出終止回響建議,報國家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向受災省份下發《關於終止國家Ⅰ級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見附屬檔案 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部內有關司局。
六、其他事項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生活救助的,參照本規程執行。
附屬檔案:1.民政部救災應急指揮職責及人員組成(略)
2.《關於啟動國家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略)
3.《關於終止國家救災應急回響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