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否認

故意否認,又稱“惡意否認”。是指得行使撤銷權的一種情況。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明知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仍故意實施的行為,可以行使撤銷權利。對此類行為的撤銷,以破產人主觀上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故意,即明知行為可能引起或加重對債務不能清償的狀況仍然實施為前提。

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狀況延續至破產宣告,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也是其構成要件之一。確認行為的性質以行為時狀況為標準。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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