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否認

無償否認是行使撤銷權的一種情況。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可以行使撤銷權。無償轉讓行為必然使破產財產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不管破產人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有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故意,只要被確認為在法定期間內進行,破產管理人便可要求撤銷。這類無償行為主要表現為贈與、免除債務、放棄權利、清償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無償使用借貸、無償設定用益物權等。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幾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進行的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債權等無償行為無效,可以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日本破產法將撤銷權稱為否認權,並將否認權分為故意否認、危機否認與無償否認.
無償否認則是指在破產的危機發生後或之前6個月內行使的無償行為或等同於無償行為的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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