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轉型

政府轉型

政府轉型是指政府組織的理念、結構、體制、功能和方法等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轉換,它是政府為了適應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對自身的系統性變革,以適應社會環境變遷並與之保持新的平衡的過程。作為一個整體範疇,政府轉型不是簡單地對現有政府管理體制的修補,而是建立一個與經濟轉型社會轉型相適應的的現代政府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轉型
  • 概念: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轉換
  • 歷史形態:統治行政和管制行政
  • 本質特徵:以服務為宗旨
  • 相關書籍:《走向善治
傳統政府的歷史形態,現代政府的本質特徵,施政理念的轉型,

傳統政府的歷史形態

就傳統政府的發展軌跡來看,經歷了統治行政和管制行政兩個歷史形態。在全球範圍內,農業社會的政府皆屬統治行政的範疇。近代以來,管制行政伴隨工業化而逐漸興起,並於20世紀基本形成了自身的典型形態。
統治行政以統治意志為中心,所以是一種強制性行政。即使政府有時可以實現被統治者的願望和利益要求,也是從屬於維護統治的目的。統治行政的最大貢獻是建立秩序意識。阿奎那有這樣的論述:“就像一上人總是受到他的理性靈魂的支配一樣,一個社會也總是會受到某個人的智慧的統治。而這就是君主的職責。因此,一位君主應該認識到:他對他的國家所承擔的職責,實際上就類似於靈魂對於肉體、上帝對於宇宙所承擔的那種職責。如果他對這一點能有充分的認識,他就會一方面感到自己是被指派以上帝的名義對他的國家實施仁政,從而激發他的為政以德的熱誠,另一方面又會在品行上日益敦厚,把受其統治的人們看作是他自己身體上的各個部分。”
管制行政與統治行政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它以制度為中心,強調管理制度的科學化和行政體系的合理性。雖然管制行政承襲了統治行政的秩序意識,卻不滿足於僅僅維持秩序,而要求對社會生活的公共部分進行管理,以求使之最佳化。如果說統治行政著眼於目標,不甚計較手段;管制行政則往往由於重視實現目標的手段,卻沖淡了本身的重要性,以致管制行政越是發展,就越容易僵化。
統治行政和管制行政雖然分別對應於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卻有內在的共同點:(1)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不對等。政府以統治者和管制者的身分出現,並不將公民視為對等的主體。(2)政府職能無所不包。政府對公民自治不夠信任,行政權力滲透到方方面面,所有領域都被嚴格控制。(3)政府以強制手段為主。公民在政府權力的強制下,不得不服從政府的行政行為。

現代政府的本質特徵

公共管理學者陳廣勝認為:現代政府的本質特徵是:
陳廣勝《走向善治》陳廣勝《走向善治》
1、以服務為宗旨。這意味著政府與公眾的關係將轉化為服務供給者與消費者的關係。政府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為了管制,而是為公眾提供更好的服務。政府不是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官僚機構,從某種意義上講,更像是負責任的企業家,公民則是其顧客。這裡的企業家並非生意人,而是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的人。
2、以公平為核心。一般而言,政府把握的公平主要應是兩個層次:一是經濟公平,即經濟主體在再生產過程中權利與義務、作用與地位、付出與報酬之間的平等關係。二是社會公平,即在再分配過程中通過相應機制使收入趨向合理化的一種平等關係。效率是政府治理的目標之一,但並非最核心的價值。對政府來說,建立在公平基礎之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3、以民主為基礎。治理理論認為,公眾有權參與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政府權力由多元的支配者相互控制,並對其負責和作出反應。這是一種民主的形態,即公共事務治理的參與者是由包括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的一整套社會公共部門和行為者所組成的系統,公共管理是一種多中心的治理模式。
4、以法治為保障。法治即相對於人治的”法律之治“,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起支配作用的力量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行為發揮決定性影響。盧梭說:”一個管理完美的政府,根據任何理由,也不準有人不遵守法律。“這意味著法律是居於政府公共權力之上的力量,是政府行為的最高準則,政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服從法律。

施政理念的轉型

走向善治》一書對政府轉型作了系統闡述,相對於傳統政府,現代政府將實現從體制、機制到文化、心理的綜合型轉變,這意味著政府施政理念的全面轉型:
1、從“物本型”轉為“人本型”。傳統地方政府屬於“物本型”管理,政府以物質財富為本位,把人僅僅作為謀取物質財富的手段,甚至將民生福利改善置於次要位置。現代地方政府把現實的人作為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不僅要努力滿足人民的生存需要,還要滿足其安全、享受和發展的需要。將人作為社會治理的主體和目的。圍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地方政府摒棄見物不見人的思想,保障公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通過履行職能提供良好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真正把人的發展的實現程度作為衡量政績的根本標準。
2、從“全能型”轉向“有限型”。傳統地方政府被視為無所不能的“超人”,對社會全面行使權力,也包攬所有公共事務。現代地方政府是有限政府,實質上是理性確定自身的職能邊界,將政府建構在市場自主、社會自治的基礎之上,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在法治社會,憲法和法律劃定了地方政府行為的明確邊界,行政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職能的設定依據法律的規定,政府機構的規模來自法律的約束,所有這些都是一個有限的框架。
3、從“權力型”轉向“責任型”。傳統地方政府對公民強調義務,卻往往忽視其權利;而行政權力則被放大,有時甚至無限制地膨脹。現代地方政府則與責任相生相伴。從政府合法性的角度,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毋庸置疑要對社會公眾負責,政府的一切措施與官員的一切行為都須以民意為依歸。地方政府責任包括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訴訟責任和經濟責任,承擔責任成了地方政府的第一要義。
4、從“暗箱型”轉向“透明型”。傳統地方政府從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到規章制度、運行程式等都不對社會公開,一切事務都由官員進行內部決定和實施,以致被視為暗箱操作。現代地方政府將掌握的信息,除了必須保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外,全部向社會公開。這符合民主政治的本意,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實現公民權利尤其是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
5、從“設租型”轉向“廉潔型”。傳統地方政府的官員是權力個體的代表,極易導致人們利用權力獲取經濟利益的設租行為,這也是腐敗叢生的體制根源。現代地方政府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營造腐敗預期成本大於預期收益的制度環境。通過懲防並舉,最大限度地減少權力設租的機會,確保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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