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

《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是2019年1月1日制定的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
  • 實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印發通知,準則內容,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的通知
財會〔2018〕3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範政府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準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會計主體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費用表;
(三)附註。
政府會計主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編制現金流量表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政府會計主體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行政事業單位個別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規定;其他政府會計主體個別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其他相關會計制度。
其他政府會計準則有特殊列報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持續運行為前提,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相關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政府會計主體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
如果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經濟業務或事項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的影響時,政府會計主體還應當披露其他必要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除現金流量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外,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
第六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和財政部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要求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除外。
第七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報表中單獨列示,但對理解報表具有重要性的,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
第八條財務報表某些項目的省略、錯報等,能夠合理預期將影響報表主要使用者據此作出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應當根據政府會計主體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關於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顯著影響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淨資產總額、收入總額、費用總額、盈餘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
第九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按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十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後的淨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第十一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至少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主體的名稱;
(二)報告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併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短於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
第三章 合併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合併財務報表,是指反映合併主體和其全部被合併主體形成的報告主體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
合併主體,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被合併主體的政府會計主體。合併主體通常也是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主體。
被合併主體,是指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納入合併主體合併範圍的會計主體。
合併財務報表至少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併資產負債表;
(二)合併收入費用表;
(三)附註。
第十五條合併財務報表按照合併級次分為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和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
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是指以政府部門(單位)本級作為合併主體,將部門(單位)本級及其合併範圍內全部被合併主體的財務報表進行合併後形成的,反映部門(單位)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是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是指以本級政府財政作為合併主體,將本級政府財政及其合併範圍內全部被合併主體的財務報表進行合併後形成的,反映本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是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是指以行政區本級政府作為合併主體,將本行政區內各級政府的財務報表進行合併後形成的,反映本行政區政府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是行政區政府財務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由部門(單位)負責編制;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編制。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既負責編制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也負責編制本級政府所轄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
第一節 合併程式
第十七條合併財務報表應當以合併主體和其被合併主體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加以編制。
合併財務報表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合併主體和其合併範圍內被合併主體個別財務報表應當採用權責發生制基礎編制,按規定未採用權責發生制基礎編制的,應當先調整為權責發生制基礎的財務報表,再由合併主體進行合併。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將合併主體和其全部被合併主體視為一個會計主體,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的會計政策。合併範圍內合併主體、被合併主體個別財務報表未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會計政策的,應當先調整為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會計政策的財務報表,再由合併主體進行合併。
第十八條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程式主要包括:
(一)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對需要進行調整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以調整後的個別財務報表作為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基礎;
(二)將合併主體和被合併主體個別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費用項目進行逐項合併;
(三)抵銷合併主體和被合併主體之間、被合併主體相互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內部業務或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十九條 對於在報告期內因劃轉而納入合併範圍的被合併主體,合併主體應當將其報告期內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包括在本期合併收入費用表的本期數中,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不作調整。
對於在報告期內因劃轉而不再納入合併範圍的被合併主體,其報告期內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不包括在本期合併收入費用表的本期數中,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不作調整。
合併主體應當確保劃轉雙方的會計處理協調一致,確保不重複、不遺漏,並在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中對劃轉情況及其影響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條在報告期內,被合併主體撤銷的,其期初資產、負債和淨資產項目金額應當包括在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中,其期初至撤銷日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應當包括在本期合併收入費用表的本期數中,其期初至撤銷日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所引起的淨資產變動金額應當包括在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中。
第二十一條 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被合併主體除了應當向合併主體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採用的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其與合併主體、其他被合併主體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業務或事項的相關資料;
(三)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 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
第二十二條 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一般應當以財政預算撥款關係為基礎予以確定。有下級預算單位的部門(單位)為合併主體,其下級預算單位為被合併主體。合併主體應當將其全部被合併主體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部門(單位)所屬的企業不納入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第二十三條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應當以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併主體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要求的個別資產負債表或合併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併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部門(單位)本級合併編制。
編制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
(一)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併主體之間、被合併主體相互之間的債權(含應收款項壞賬準備,下同)、債務項目;
(二)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併主體之間、被合併主體相互之間其他業務或事項對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短期投資;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
(四)應收票據;
(五)應收賬款淨額;
(六)預付賬款;
(七)應收股利;
(八)應收利息;
(九)其他應收款淨額;
(十)存貨;
(十一)待攤費用;
(十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
(十三)長期股權投資
(十四)長期債券投資;
(十五)固定資產淨值
(十六)工程物資;
(十七)在建工程;
(十八)無形資產淨值;
(十九)研發支出;
(二十)公共基礎設施淨值;
(二十一)政府儲備物資;
(二十二)文化文物資產;
(二十三)保障性住房淨值;
(二十四)長期待攤費用
(二十五)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十六)受託代理資產
第二十五條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六條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二)應交增值稅;
(三)其他應交稅費;
(四)應繳財政款;
(五)應付職工薪酬;
(六)應付票據;
(七)應付賬款;
(八)應付政府補貼款;
(九)應付利息;
(十)預收款項;
(十一)其他應付款;
(十二)預提費用;
(十三)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
(十四)長期借款;
(十五)長期應付款
(十六)預計負債;
(十七)受託代理負債
第二十七條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八條 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淨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累計盈餘;
(二)專用基金;
(三)權益法調整。
第二十九條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淨資產類應當包括淨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三十條 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淨資產總計項目。
第三十一條 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應當以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併主體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要求的個別收入費用表或合併收入費用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併收入費用表的影響後,由部門(單位)本級合併編制。
編制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併主體之間、被合併主體相互之間的收入、費用項目。
第三十二條 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應當按照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列示。
第三十三條 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財政撥款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經營收入;
(四)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捐贈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條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應當包括收入的合計項目。
第三十五條 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應當按照費用的性質進行分類列示。
第三十六條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工資福利費用;
(二)商品和服務費用;
(三)對個人和家庭補助費用;
(四)對企事業單位補貼費用;
(五)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六)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七)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費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舊費用;
(九)計提專用基金;
(十)所得稅費用
(十一)資產處置費用。
第三十七條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應當包括費用的合計項目。
第三十八條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應當列示本期盈餘項目。
本期盈餘,是指部門(單位)某一會計期間收入合計金額減去費用合計金額後的差額。
第三節 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
第三十九條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一般應當以財政預算撥款關係為基礎予以確定。本級政府財政為合併主體,其所屬部門(單位)等為被合併主體。
第四十條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應當以本級政府財政和其被合併主體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要求的個別財務報表或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併財務報表的影響後,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合併編制。
編制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
(一)本級政府財政和其被合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二)被合併主體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 本級政府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短期投資;
(三)應收及預付款項;
(四)存貨;
(五)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
(六)長期投資;
(七)應收轉貸款;
(八)固定資產淨值
(九)在建工程;
(十)無形資產淨值;
(十一)公共基礎設施淨值;
(十二)政府儲備物資;
(十三)文物文化資產;
(十四)保障性住房淨值;
(十五)受託代理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級政府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四十三條本級政府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二)短期借款;
(三)應付及預收款項;
(四)應付職工薪酬;
(五)應付政府補貼款;
(六)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
(七)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八)應付轉貸款;
(九)長期借款;
(十)長期應付款
(十一)預計負債;
(十二)受託代理負債
第四十四條本級政府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
第四十五條本級政府合併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淨資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本級政府合併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淨資產總計項目。
第四十七條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應當按照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列示。
第四十八條 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稅收收入;
(二)非稅收入;
(三)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政府間轉移性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應當包括收入的合計項目。
第五十條 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應當按照費用的性質進行分類列示。
第五十一條 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工資福利費用;
(二)商品和服務費用;
(三)對個人和家庭補助費用;
(四)對企事業單位補貼費用;
(五)政府間轉移性費用;
(六)折舊費用;
(七)攤銷費用;
(八)資產處置費用。
第五十二條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應當包括費用的合計項目。
第五十三條本級政府合併收入費用表應當列示本期盈餘項目。
第四節 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
第五十四條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一般應當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基礎予以確定。行政區本級政府為合併主體,其所屬下級政府為被合併主體。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
第五十六條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應當以本級政府和其所屬下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併財務報表的影響後,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合併編制。
編制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
(一)本級政府和其所屬下級政府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二)本級政府所屬下級政府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第五十七條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的項目列示與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一致。
第五節 附 注
第五十八條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一般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聲明。
(三)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主體、被合併主體清單。
(四)合併主體、被合併主體個別財務報表所採用的編制基礎,所採用的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不一致的會計政策,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的調整情況及其影響。
(五)本期增加、減少被合併主體的基本情況及影響。
(六)合併財務報表重要項目明細信息及說明。
(七)未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列示但對報告主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說明。
(八)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合併財務報表的具體合併範圍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部門(單位)合併資產負債表的格式參見《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規定的資產負債表格式。
部門(單位)合併收入費用表的格式參見附錄。
本級政府合併財務報表、行政區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的格式以及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的披露格式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9年年度及以後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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