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項目驗收

政府採購項目驗收是指在政府採購契約執行過程中或執行完畢,採購人對政府採購契約執行的階段性結果或最終結果進行檢驗和評估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項目驗收
  • 條件政府採購契約執行過程中
  • 階段劃分:驗收準備階段。驗收實施階段。
  • 問題:“重招標、輕驗收”。
階段劃分,驗收準備階段,驗收實施階段,驗收報告形成階段,基本程式,驗收問題,驗收意見,

階段劃分

政府採購項目驗收階段劃分因項目的不同而稍有差異,但按其實施的整個過程均可分為驗收準備階段、驗收實施階段和驗收報告的形成階段。

驗收準備階段

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熟悉與採購活動有關的各種資料,包括採購項目名稱、採購預算、項目編號、受理時間、採購方式、採購結果、契約簽訂時間、契約金額、契約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結果、驗收申請的遞交時間、採購單位對申請驗收所持的意見等事項。待條件成熟時,根據採購資料編制項目驗收實施方案。方案的編制要規範、科學、可行,擬定的驗收專家應符合項目要求,驗收小組組成人員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驗收實施階段

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組織驗收小組召開項目驗收預備會,就項目基本情況、驗收時間、驗收程式、驗收小組組成人員及各自在驗收活動中的職責分工作明確規定。驗收預備會結束後,現場踏堪檢查,逐項按照政府採購契約、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項目說明書等進行實地驗收,對項目驗收中存在的問題作好記錄,並提出改正意見。

驗收報告形成階段

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召開項目驗收評定會,匯總驗收意見,評定驗收結論。在驗收評定會上,驗收小組各成員就自己所負責的驗收事項作匯報,分別交換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包括項目的成功點、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等。然後根據驗收小組各成員就項目驗收的總體評價確定驗收的格次,即:優良、合格、不合格,並形成書面報告,即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標明項目名稱、項目預算、項目編號,採購單位及供應商的名稱、經辦人、聯繫方式、契約編號、契約金額、契約追加或減少金額、開工日期、完工日期、驗收日期,項目簡介、採購實施情況、存在問題、要求與建議、驗收結論,驗收小組成員簽字、採購單位、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確認意見等內容。

基本程式

(一)由專業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來進行,政府採購契約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或者由採購人、代理機構會同專業機構共同負責,但採購金額較小或貨物技術參數、規格型號較為簡單明確的除外。直接參與該項政府採購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主要負責人。
(二)驗收結束後,驗收小組或者行業質量檢測機構要做驗收記錄,並分別在驗收證明書和結算證明書上籤字。
(三)供應商、採購機構或採購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並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採購人應按照約定,組織驗收人員對政府採購契約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契約的要求。
(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驗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屬於分散採購方式的,由各採購人按照契約約定自行驗收;屬於集中採購方式的,由採購人按照契約約定進行驗收;對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政府採購中心可以組織技術專家進行抽查復驗。
(五)驗收過程應當製作驗收備忘錄,參與人員應當分別簽署驗收意見。
(六)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契約約定的要求。給採購機構或採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驗收結果與採購契約約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響安全,且比原採購契約貨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屬技術更新換代產品的,在價款不變的前提下,採購人可以驗收接受;如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協商一致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減價驗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契約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採購人確有先使用的必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款。
(八)驗收時間的約定:
1、貨物類。對供應商提供的國家標準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型號規格明確的,採購機構或採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收。
對技術要求較高的或非標產品,採購機構或採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交貨物之日起7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2、工程類。屬於獨立的工程(包括設備安裝調試)項目,在供應商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15日內,採購機構或採購人應組織驗收工作,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屬於基本建設配套工程項目,且需要與基本建設工程整體驗收的,則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執行。
(九)階段性驗收約定。按採購契約約定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進行分階段驗收,並出具階段驗收報告。最後一次付款,如有質保金的,採購人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無質量方面異議的,政府採購中心將依據採購契約及有效憑證辦理資金結算手續。否則,採購人還需出具驗收報告。
(十)驗收結束後,驗收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採購驗收書上籤署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屬於集中採購項目的驗收意見,應填制《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單》一式三份,採購人、供應商、政府採購中心各執一份。《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單》是財政部門支(撥)價款的必要檔案。

驗收問題

由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人力、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原因,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大部分依賴採購人實施驗收,使得政府採購驗收環節在政府採購現行的操作程式中幾乎被置於供應商和用戶雙方共有的真空地帶。政府採購驗收問題成為當前政府採購工作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縱觀採購驗收過程中的種種現象,我們可以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重招標、輕驗收”。
“重招標、輕驗收”的現象在政府採購操作環節中普遍存在。政府採購一采了之,對於後期的執行階段,就單純依靠采供雙方按照契約進行。另外,驗收組織不認真,敷衍了事,驗收走過場,手續不具備或不完備。程式簡化不認真對照招標檔案和契約要求。質量檢測手段或檢測方法不高。
職責不明確。
招標公司通常將大筆的採購業務承攬到手後,只負責代理招標工作。沒有中立的第三者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接收、查驗制度。收取代理費用之後,也就不再管政府採購契約標的物是否嚴格按採購契約交付。而採購人大部分也不委託政府採購中心進行驗收,在完成了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後,基本上也就不管採購契約履行情況。因此,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之間在驗收問題上相互扯皮、推卸責任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
對驗收存在牴觸情緒或者根本不驗收。
還有一些單位對政府採購不理解,有的還有牴觸情緒。當建議供應商沒有中標後,對其他中標人吹毛求疵消極驗收,驗收不及時,不能按時付款,或者乾脆不驗收、嚴重挫傷了供應商的積極性,加大了尋租現象和行為的發生。
程式不規範。
有些採購單位驗收人員與供應商相互串通,雙方達成默契,驗收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降低產品質量與配置,隨意增補採購金額,甚至惡意篡改中標契約內容,嚴重影響了政府採購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損害了廣大潛在投標人的正當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過程不公開。
驗收過程不公開,具體驗收人與使用者相互脫節,缺乏民眾監督,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矛頭直接指向了政府採購中心,嚴重影響了政府採購的形象和聲譽。
驗收結果缺少科學性。
例如,對於一些大型設備的驗收,驗收小組往往因為缺乏必要的相關知識,所以驗收人員在驗收時往往僅對產品外觀、規格型號等進行驗收,而對最重要的產品質量卻忽略不計了,影響了驗收結果的準確性。另外,有些政府採購環節中的驗收方案往往過於簡單,欠缺科學性,不能完全滿足驗收的需要。
政府採購項目驗收過程存在問題的原因[1] 制度建設有待一步完善。
一是缺乏法律制約機制。在《政府採購法》中,驗收主體未明確界定,驗收程式標準不明確,未區分“運動員”和“裁判員”之間的關係,未制定採購人員和驗收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相互制衡制度。採購人或採購機構驗收不夠超脫和公正,難免出現漏洞。
二是監督控制制度不健全。各行政監督部門監管存在難點,監督手段不硬。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監督部門主要是依靠《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來履行監督,但在工作實踐中缺乏實施細則,各行政監督部門對政府採購市場的管理,特別是規範採購人行為缺乏有效手段。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主要停留在開標階段,而對政府採購的結果驗收並未引起高度重視。在政府採購機構中,對內設採購機構、驗收人、監督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不夠,導致在政府採購實施中,驗收、監督管理缺失。
供應商應自身素質需要進一步加強。
一是供應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驅動。有些供應商抓住採購人多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所謂的“公家”的特點,利用驗收人員不懂技術、責任心不高、採購代理機構不參與驗收監督等因素,心存僥倖、採取以次沖好、變更內部設備、私改中標品牌與配置等等形式,肆意破壞政府採購工作,欺騙採購人,不擇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潤,頻繁用“糖衣炮彈”出擊,並與當事人做幕後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了政府與採購人的利益。
二是契約履約能力較差。在當前政府採購活動的實際運行過程中,供應商不信守承諾、欺詐隱瞞的現象不僅常見,而且愈演愈烈。不少供應商素質差,表現為履約意識不強,施工經驗不足,技術力量薄弱,質量觀念淡漠。有的供應商為謀取中標,往往採取以最好承諾和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中標後為挽回損失,在施工中不擇手段偷工減料或偷梁換柱。
三是行為錯位,不信守契約。一些供應商自以為取得了採購人採購項目的執行權,就萬事OK了。在履行政府採購契約過程中,不按照事前承諾的辦事,不力求以優質產品或服務履行採購義務,而採取弄虛作假、欺詐隱瞞、以劣抵優、以次充好等手段。熱衷於找關係,跑公關,有的還與採購人或其他供應商沆瀣一氣,將採購項目分包轉包,致使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質量低劣、工期延誤以及各種安全問題或經濟糾紛。不但給企業本身聲譽造成惡劣的影響,而且給採購單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從而擾亂了政府採購市場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採購機構應進一步健全。
由於人員力量限制,採購業務繁忙,無暇顧及驗收,加上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方面的限制,採購人未主動委託驗收,採購代理機構在人員和時間都如此緊張、且用戶不曾明確委託的情況下,理所當然地選擇了迴避,造成了政府採購對驗收環節的失控。
採購人法律意識應當進一步提高。
一是採購人缺乏專業知識,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對政府採購有依賴思想,在驗收知識方面處於劣勢。
二是合謀權力設租尋租。借政府採購之名,行尋租之實,這種現象在一定時期仍然存在。由於我國正處於大量公有制企業向私有制、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特殊的經濟轉軌時期,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尋租現象更是難以避免、防不勝防。

驗收意見

1、明確採購驗收環節的地位。
《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加大對《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的法定地位,將其納入政府採購的必備程式。要出台具體規定,明確驗收相關人員職責。集中採購機構經辦採購人員及驗收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強採購人驗收的技能培訓,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抽查,檢驗採購人的驗收質量。採購人也應建立政府採購驗收檔案,增加驗收工作的系統性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採購契約監督管理制度,採購契約、採購經辦、採購驗收實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政府採購各個環節工作人員的職責,防止驗收、監督缺位,驗收標準方法應當在標書中事前說明。
2、堅持民主管理和民眾監督相結合。
對單位組織政府採購項目驗收要有程式制約,並實行政府採購項目公示、民眾監督制度,公布驗收結果。採購人不僅要在組織驗收時派出職工代表參加,而且要從項目設計、信息發布、招標程式以及實施過程中,讓單位全體幹部職工有權參與監督、行使發言權。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採購管理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財政部門一經發現將拒付相關貨款,並將供應商履約情況列入考核。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契約約定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完善未中標供應商監督機制
邀請未中標供應商參與驗收,一方面可以驗證政府採購的公正嚴謹,另一方面也是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的有效手段。因為供應商具體參加了該項目的投標活動,對項目招標過程、施工程式、配置的細微差別有著更為詳細的了解,特別是利用供應商的專業知識、行業的通曉更能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這也是對驗收環節更好的監督。如果驗收達到預期效果,能讓供應商對招標的公正性心悅誠服,同時對參與今後投標又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4、建立健全供應商考核登記制度。
針對不同程度的不誠信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在驗收環節中發現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移交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建立誠信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採購的市場信用體系。
一是建立供應商資格準入制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要以滿足採購人的合理需求為前提,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進行採購市場準入資格審查,尤其是對供應商的遵紀守法、商業信譽、履約業績、依法納稅能力等基本條件進行重點審查,採購代理機構將合格的供應商列入供應商庫。對履約過程中有不良行為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確保“講信譽、守承諾、質量好、服務優”的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進入採購市場,享受無差別、無歧視待遇開展公平的採購市場競爭,避免採購人在採購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淨化採購市場,以保證政府採購的效率和質量,維護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二是建立健全供應商誠信檔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對所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的遵紀守法情況、履行契約情況、投訴情況等誠信狀況進行詳細的登記備案,便於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加強監管。要不斷地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廉政水平、服務態度、供貨質量、完成時限、資質水平、企業規模、財務狀況等進行考核,建立優勝劣汰機制,不斷吸納新鮮血液,剔除不合格者,保持供應商群體的朝氣與活力。
三是建立供應商履約質量擔保制度。建立供應商履約保證金制度是保護採購人利益的基本措施之一,它可以用經濟手段來制約供應商,督促供應商按約履行義務。依照《政府採購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採購契約中要明確雙方約定履約保證金的繳納的標準、支付方式與返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督,促使其誠信守約,確保政府採購產品好、質量高、服務優,維護政府採購的社會信譽和良好形象。
5、成立專業性的驗收組織。
以規範公共採購契約的驗收行為,要求必須具有公正的第三方驗收程式規則,要求主要驗收人員不得為原先的採購人員,以避免出現串謀等違規違紀行為。這種方法將更為超脫公正。然而,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驗收可以由採購人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進行,也可以由採購人自己進行,法律沒有規定驗收過程中利害關係人必須迴避。政府採購監督有審計、紀檢、監察等各種監督機構參與,但都不夠全面,他們的監督也都局限在招標環節,不能對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可以構想成立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專職專業驗收機構,應當由以下人員組成: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人員、質量檢測機構人員、供應商代表、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代表,另外如有必要還可以邀請紀檢部門代表參加驗收。我們應當根據不同驗收標的成立不同的驗收小組,對技術驗收環節所需要的技術人員的選擇要“量體裁衣”,避免驗收環節“真空”隱患。
6、加強契約條款違約責任的追究。
由於驗收是政府採購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而且是對整個採購行為最後把關的一個重要環節,如果在這個環節上發生差錯,必然會給整個採購行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所以,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紀律約束,規範驗收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行為。一是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契約約定的要求。同時驗收結果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給採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驗收結果與採購契約約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協商一致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協商減價接受。三是驗收結束後,每名驗收人員都要在最後的驗收檔案上籤字,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對於驗收人員的瀆職失職行為根據其錯誤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罰。對那些與不法供應商沆瀣一氣、收受賄賂造成國家、單位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以人為本,提高採購人員綜合素質。
搞好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環節關鍵在人,因此,一是加強思想教育。堅持人為本,提高和最佳化採購從業人員思想道德建設,提高思想覺悟,深刻認識到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嚴格準入制度。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公開招考和嚴格考試方可確定其準入的資格,採購單位要挑選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業務能力強、使項目質量監督掌握規範準確,督促執行規範得力、腳踏實地工作的人員來完成政府採購相關業務工作。三是嚴格培訓和獎懲。不斷加強政府採購人員職業道德、業務技能、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實行考核上崗制度,提高採購隊伍整體素質。同時輔之以嚴明的紀律和公正的賞罰,形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堅決杜絕政府採購中權利尋租產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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