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是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 實質:管理暫行辦法
  • 編號:財庫[2001]21號
  • 時間: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財庫[2001]21號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採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我們制定了《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本辦法開展府採購資金的撥付管理工作。執行發現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內容

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採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資金是指採購機關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預算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機關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和單位支付相結合,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專款專用。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的採購項目和範圍由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主管機構確定。

第四條 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將政府採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辦理政府採購資金劃撥業務的資格進行認證,財政部門根據採購資金實際支付情況,對認證合格的商業銀行通過招標形式確定政府採購資金劃撥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五條 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應當在代理銀行按規定開設用於支付政府採購資金的專戶(以下統稱“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部門和單位原有專項用於採購資金支付的帳戶要相應撤銷。

任何部門(包括集中採購機關)都不得自行開設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六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後不改變採購機關的預算級次和單位會計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式
  
  第七條 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分為三種方式,即財政全額直接撥付方式(以下簡稱全額撥付方式)、財政差額直接撥付方式(以下簡稱差額撥付方式)及採購卡支付方式。

第八條 全額撥付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和採購機關按照先集中後支付的原則,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採購機關必須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匯集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門根據契約履行情況,將預算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一併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九條 差額支付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和採購機關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契約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採購資金全部為預算資金的採購項目也實行這種支付方式。

第十條 採購卡支付方式是指採購機關使用選定的某家商業銀行單位借記卡支付採購資金的行為。採購卡支付方式適用於採購機關經常性的零星採購項目。

採購卡支付方式的管理辦法和核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項目的具體撥款方式,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管理程式。

(一)資金匯集。實行全額支付方式的採購項目,採購機關應當在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3個工作日內,依據政府採購計畫將應分擔的預算外資金(包括繳入財政專戶和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足額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實行差額支付方式的採購項目,採購機關應當在確保具備支付應分擔資金能力的前提下開展採購活動。

(二)支付申請。採購機關根據契約約定需要付款時,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主管機構提交預算撥款申請書和有關採購檔案。其中,實行差額支付方式,必須經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主管機構確認已先支付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後,方可提出支付預算資金申請。採購檔案主要包括:財政部門批覆的採購預算、採購契約副本、驗收結算書或質量驗收報告、接受履行報告,採購機關已支付應分擔資金的付款憑證、採購的發貨票、供應商銀行帳戶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支付。財政部門的國庫管理機構審核採購機關填報的政府採購資金撥款申請書或預算資金撥款申請書無誤後,按實際發生數並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供應商。

差額支付方式應當遵循先預算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後支付預算資金的順序執行。因採購機關未能履行付款義務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全部由採購機關承擔。

人民銀行國庫應當依據財政部門開據的支付指令撥付預算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於履約時間較長或採購資金量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項目,可以要求採購機關制定資金劃撥計畫,將預算外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分期分批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採購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導致採購資金增加時,增加的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採購機關按事先確定的各自應負擔的比例補足。其中,屬於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管理的項目,應當將增加的資金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節約的資金,屬於預算資金的,原則上留在銀行國庫,用於平衡預算。預算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按各自負擔比例原渠道劃還採購機關。政府採購節約資金的具體處理辦法由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以上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原則上由財政部門按有關程式全額作為收入繳入同級國庫。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採購機關統一按《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核算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管理制度,嚴格資金核算與資金撥付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府採購資金專款專用和及時準確撥付。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採購資金,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將取消該開戶銀行代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事宜,同時,由人民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開戶銀行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應當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採購機關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政府採購資金進行的監督檢查。凡轉移、挪用、擠占政府採購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凡需用外匯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撥款方式及管理辦法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政府採購工作實際,商中國人民銀行在當地分支機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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