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解析:本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明確有關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1、財政部門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
這主要是因為財政部門具備相應的職能和監管條件。在1998年機構改革中,國務院就已經賦予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的職能。此外,政府採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制度,政府採購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支出,政府採購與財政支出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財政部門的內在職能。從另一個角度講,其他部門也無法替代財政部門管理政府採購,因為政府採購是對採購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選擇採購方式,執行採購程式,撥付採購資金等,其中預算編制和資金支付是財政部門的職能。如果從政府採購制度的推行來講,握有資金支付權的財政部門具有推動政府採購工作的手段。
2、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本條所稱的其他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國務院有關負責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部門以及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
後兩者的職責非常明確,即審計機關主要負責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主要負責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兩者都屬於事後監督,審計監督的重點是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關財經紀律等問題,監察監督的重點是政府採購及公職人員的行為。
所謂國務院有關負責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職責,則根據2000年3月4日頒布的《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執行。該《意見》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工業、水利、交通、鐵路、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國務院相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3、明確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不缺位,不越位。
依據本法,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有:一是預算管理。二是政府採購的信息管理。三是政府採購方式管理。四是政府採購契約管理。五是受理供應商投訴。六是規定政府採購專業崗位任職要求。七是監督檢查。八是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工程監督管理方面,要注意協調資金監督管理與行業監督管理的關係,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4、監督管理不是財政一家的事。
各級財政部門要與其他有關部門相互合作,共同做好政府採購監督工作。如在制定貨物和服務招標辦法時,要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分清職責。
5、在工程監督上財政部門要注意與其他部門分工。
按照本法規定,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與現行的工程項目安排及工程管理並不衝突。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採購行為的管理,並不參與政府採購的具體活動,工程項目立項、管理、建築市場管理以及建築行業招標中介機構管理等還是由原來的相關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