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是財政部修訂印發的公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本次修訂的要點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擴展信息錄入主體範圍。將原來的由財政部門單方錄入,最佳化為由財政部門、實施機構、社會資本、金融機構、項目公司、諮詢機構等多方分工錄入,同時壓實財政部門信息公開主體責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開內容。順應績效管理、履約管理和公眾監督要求,增加項目信息特別是項目執行階段信息,增加專家、金融機構等項目參與方信息。
三是規範信息公開方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原《辦法》規定的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調整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並明確程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動公開信息動態調整機制。為避免《辦法》頻繁修訂,明確PPP中心可根據政策法規、行業發展、監管要求、市場需求等變化情況,提出對主動公開信息條目、責任主體、錄入及公開時點等動態調整建議,經財政部同意後實施。
如何加強PPP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該負責人表示,推動PPP信息公開提質增效的關鍵,是要讓監督管理“長牙齒”。
《辦法》明確了項目信息更新的時限要求,要求處於準備、採購階段的管理庫項目,項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過6個月;處於執行階段的管理庫項目,項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2個月。對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項目信息的,PPP綜合信息平台將自動顯示項目處於停滯狀態,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督促項目相關參與方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將項目從項目庫中清退,並對PPP項目參與方進行通報。
同時,為防止個別PPP項目通過不入庫、不及時更新信息等方式,故意規避監管,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隱患,《辦法》明確對未納入管理庫自行以PPP名義實施的項目,以及違反本辦法信息公開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內整改的項目,不得安排PPP項目相關財政資金。
下一步,財政部將指導各地財政部門切實履行PPP信息公開牽頭主責,加強對轄內PPP項目及其參與方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與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的PPP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主動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推動《辦法》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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