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加強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

政務院關於加強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是政務院(已變更)於1953年11月27日發布,自1953年1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關於加強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
  • 發布部門:政務院(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53年11月27日
  • 實施日期:1953年11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交通運輸綜合規定
  隨著國家有計畫的經濟建設的開展,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城鄉物資交流的擴大,交通運輸工作的作用亦愈益重大。但我國近代交通事業的基礎還很薄弱,現有的火車、輪船等運輸工具,還不能適應國民經濟日益增長的運輸需要。而另一方面,在地方交通事業中,卻又蘊藏著很大的潛在力量,如果善於發掘、運用,不僅會大大地增強現有的運輸力,並將促進農村經濟、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今後應在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和國家統一的計畫下,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進一步地加強地方交通工作,改進地方國營運輸企業的經營管理,整頓和改造私營運輸業,加強對民間各種運輸工具的領導,以充分發揮現有運輸工具與設備的潛在力量。並依靠地方民力、財力,就地取材,加強現有公路、驛道、航道、港口的養護,修建當地人民迫切需要的簡易道路、橋樑、渡口,疏浚必要的航道,重點添建港口設備,和逐步地重點地發展近代運輸工具,以適應日益增長的經濟建設和廣大人民生活的需要。
為此,除中央交通部已在一九五三年全國交通會議上著重討論和布置了地方交通工作外,特再指示如下:
一、地方交通工作管理範圍
1、汽車運輸及其附屬企業,均劃歸地方國營,由省(市)負責經營(某些較大的汽車配件廠,非一省力量所能經營且已交中央交通部經營者除外);
2、地方公路、大車道、鄉村道路的養護修建,地方交通公益事業的保護維修;已修成的國防公路及經濟幹線的養護管理;公路養路費的徵收和使用;
3、沿海短程航線,在一省內的內河航線,或雖流經兩省以上而航運不發達的內河航線,均由省(市)經營管理;內河航道的疏浚養護,內河港埠碼頭、沿海小港,均由省(市)經營管理(已確定由中央交通部直接經管管理者除外);
4、城市搬運工作,和城市公共運輸運輸事業的經營管理;
5、根據國家政策,組織與管理省(市)所屬區域範圍內的私營運輸業和地方公私合營運輸企業;
6、根據當地運輸的需要,有計畫,有領導地組織民間各種運輸工具;
7、其它有關中央(或大行政區)交給辦理的交通運輸事項。
二、地方交通事業的經費和計畫程式問題
地方交通事業的收入,一律歸地方財政收入;地方交通建設的投資,亦由地方財政解決。但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加以監督,並得加以必要的調劑。
地方交通計畫屬於地區計畫系統,其基本建設和運輸生產計畫的編制和審批程式,應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三、地方交通工作的領導關係和組織機構
確定地方交通工作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但中央交通部應在有關方針、政策方面予以指導,在業務技術上予以幫助,並組織交流經驗。
今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適當地加強對交通部門工作的領導,發揮地方和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來進行地方交通建設事業。各地方交通部門,必須經常地向各該級人民政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請求指示,特別是有關政策性、民眾性、地區性的問題,更應及時請示報告。
為加強和改進地方交通工作,並根據精簡的原則,須相應地適當調整和充實地方交通的組織機構。確定各大區行政委員會下設交通局,負責指導各省(市)交通工作,原公路管理局與中南、華東的內河航運管理局即行撤銷。各省人民政府下設交通廳,廳內組織機構及共分支機構,由各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之。各專區和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工作量的大小和實際情況,設定交通科或在建設科內設一副科長和若干工作人員專責管理交通工作。大、中城市則根據當地情況的需要,設定交通運輸管理局。
各地方交通組織機構的行政編制人員,應列入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編制內;企業或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經費,仍從企業或事業費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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