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1651年東北及其他各地先後發生多次山林火災,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巨大損失。為糾正忽視護林防火政策法令的錯誤行為,加強今後的護林防火工作,使森林不繼續遭受破壞,特發布《政務院關於嚴防森林火災的指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關於嚴防森林火災的指示
- 發布日期:1952年03月04日
- 發布單位:政務院
檔案概述,關於指示,指示內容,
檔案概述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關於指示
政務院關於嚴防森林火災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三月四日)
去年春季,東北及其他各地先後發生多次山林火災,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巨大損失。發生火災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某些地方的領導幹部在思想上對護林防火工作認識不足,不了解我國森林資源貧乏和木材供應不足的嚴重情況,不知道森林對保持水土、減免天災的重要作用,並對中央保護山林的政策體會不深,因而對護林防火工作採取消極態度。有些幹部甚至錯誤地把護林防火工作與農業生產對立起來,認為護林防火工作是“妨害農業生產”的,或者從求民凶付片面的民眾觀點出發,為“照顧”民眾生產而鼓勵民眾隨便燒山燎荒,致引起嚴重的山林火災。為糾正這些忽視護林防火政策法令的錯誤行為,加強今後的護林防火工作,使森林不繼續遭受破壞,特作如下指示。
指示內容
一、在每年容易發生山火的季節,山區及山影少和區附近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把護林防火工作列為中心工作之一,由首長負責,親自布置、檢查和督促。把護林防火工作與農業生產密切結合起來,以大力發動民眾,教育民眾,建立防火組織,訂立防火公約,使保護國家森林資源的光榮任務成為廣大民眾的愛國增產運動的任務之一。
二、對大面積的山林,應根據行政區劃,實行分區分段負責制,在誰的地區起火,就由誰負責,並根據損失情況的輕重,給以應得的處分。如在一省之內發生嚴重火災,應由省主席負責。在縣、區、村內發生火災,應由縣、區、村長負責。在兩區交界地帶應實行聯防辦法。
三、在保證不破壞山林的原則下,適當照顧民眾的副業生產,把入山進行副業生產的民眾和經常居住在山裡的人民組織起來,給以護林任務,使他們的生產組織炒龍鑽和生產任務完全與護林組織和護林任務結合起來。
四、在山區及山林附近地區,應嚴禁燒墾燒荒,積極說服民眾以割草代替燒墾燒荒,如有放火燒山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破壞山林者,應依法懲處。
五、在防火期間,通過林區的火車的乘務員和公安員,要嚴防機車噴火和鍋爐拋火,要認真執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六朵罪民犁日所公布的“東北及內蒙鐵路沿線林區防火辦法”。
六、對大面積國有森林內的零星住戶,應備阿遷加清查,必要時應說服並幫助他們遷居或集居。對匿居林內霸戲的不良分子,除可教育改造者外,應予逮捕法辦。
七、林區的機關、部隊、工礦企業及農場等,除應負責做好所屬範圍內的護林防火工作外,應協助政府防止附近地區的山林火災。
八、山林火災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把打火工作視為最緊急的任務,領導幹部應迅速地親自動員和領導民眾入山打火。附近駐軍亦應積極參加打火工作。
九、發生火災地區的一切交通運輸機構(包括鐵路、公路、電訊等),應給打火人員以交通運輸和通訊的便利。
十、各大行政區及省的人民監察機關,應注意檢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護林防火工作的布置及執行情況。 對工作積極而有成績者, 予以獎勵。對不認真執行護林防火政策法令,而造成嚴重損失者,予以處分。
各大行政區及省人民政府,接到本指示後,立刻布置今年春季的護林防火去漿擔工作,並將布置情況報告本院。
總理 周恩來
各大行政區及省人民政府,接到本指示後,立刻布置今年春季的護林防火工作,並將布置情況報告本院。
總理 周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