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選

宋代銓選制度的一項規定。吏部每季一次,注授選人差遣窠闕。選人每任期滿,依法應守選,若朝廷缺官,隨時命赴吏部集注差遣,稱放選。遇恩赦,幕職、州縣官及未出官選人,例準放行注授差遣,亦稱“放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