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人條例

《放貸人條例》是由央行起草的草案,該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草案的目的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範民間借貸或擬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打破目前信貸市場所有資源都被銀行壟斷的局面。《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對其私有財產使用權的尊重,將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使民間借貸從此走上陽光化路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貸人條例
  • 發行機構:央行
  • 目的: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
  • 作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
草擬計畫,背景分析,一波三折,性質認定,放開市場,相關解讀,

草擬計畫

一直以來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但由於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還極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所以近年來央行不斷致力於民間借貸“陽光化”。
央行草擬的《放貸人條例》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據悉,《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註冊從事放貸業務,從而打破被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
劉萍說,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準入門檻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並可能適當放寬。
根據《條例》,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這也是“放貸人”與銀行的最大區別。另外,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闆和高管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草擬的《放貸人條例》,抵押品將不再僅限於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借貸雙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協商的內容,把應收賬款、農民土地流轉等動產納入到抵押品中。
劉萍強調,“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與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條例》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後更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並將在此輪刺激內需中發揮積極作用。

背景分析

2008年7月份,銀監會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為首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允許滿足一定資本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農民開闢了傳統銀行系統之外的融資渠道,並讓長期存在的民間借貸“陽光化”。
這一試點的推廣速度之快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料。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數十家小額貸款公司已經開門營業。而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孟建波此前曾表示,廣東省正在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政策和法規。
民間借貸盛行 《放貸人條例》三年難產內情解密 據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放貸人條例》可能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
儘管盛行於民間的借貸行為已經催生出大量的“放貸人”,但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仍未出台。
一位當年曾參與《放貸人條例》討論的知情人士透露,允許個人註冊從事放貸業務,被認為是《放貸人條例》最大的突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當然用於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
“瘋狂”、“亂象”不是民間借貸的本來面目和應有形象,各界對《放貸人條例》的出台仍寄予厚望:民間借貸“陽光化”該有突破了。

一波三折

事實上,關於《放貸人條例》的討論早於三年前,至今仍是“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2006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藍皮書就建議制定《放貸人條例》,讓眾多生存於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台前;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關負責人表 示,《放貸人條例》正在研討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 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
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儘快制定“放貸人條例”,開放信貸市場。《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私有財產使用 權的尊重。規範的民間借貸可以堵住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發揮作用;也是在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負責人透露, 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範。
2009年3月,時任央行副行長的蘇寧表示,《放貸人條例》出台的具體時間還沒有確定。
2009年4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針對《放貸人條例》進行了調研,《條例》被列入法制辦的二檔立法計畫,當時有分析認為年內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2009年11月,中英公司債券市場論壇第二次會議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與英國使館已簽署推動非吸收存款放貸人條例等項目的合作研究協定。
2010年7月,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駐華使館共同主辦的中英中小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駐華使館正合作開展的“非銀行放貸人立法框架”等三個課題研究進展順利,已取得部分階段性成果。

性質認定

梳理上述關於《放貸人條例》的“成長史”可以看出,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草案並未獲得各方一致認可,於是相關的研究探討仍持續至今。知情人士透露,爭論和障礙確實存在。
首要障礙是《貸款通則》,現行規定,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顯然,《貸款通則》對貸款人身份的界定與《放貸人條例》所倡導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的精神存在差異。至今,《貸款通則》未有更新修訂。
上述知情人士說:“一個人借錢給另外一個人沒有問題,但10個人或更多人給一個人借錢,性質如何認定?這種行為和非法集資如何區分?合法放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裡?對這些問題仍有爭論。”
近日,銀監會對“人人貸(P2P)”現象發出了風險提示。宜信公司的“人人貸”成為民間借貸領域被關注的焦點。 “人人貸”,就是有資金的個人通過中介機構牽線,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有借款需求的人。
宜信自稱是“中國領先的從事個人信用貸款諮詢與管理的專業性服務平台”,在中國率先推出個人對個人(P2P)的信用貸款和財富管理服務。
問題在於,宜信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宜信並沒有“金融中介機構”的“身份證”——金融許可證,宜信在工商部門註冊的是諮詢類公司。對於此類公司從事金融業務,尚存監管空白。
據有關統計,自2009年以來,打著“P2P”旗號的平台公司已達40家左右,而且多數P2P貸款平台已突破了依賴網際網路的模式,轉入線下行銷。對於這類公司的性質如何認定,也是未來《放貸人條例》要回答的問題之一。
關於放貸人的監管,是交地方金融辦管,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也是《放貸人條例》需明確的內容,對此意見不一。

放開市場

鑒於中小企業融資的需求巨大,發展非吸收公眾存款類放貸人,進一步放開貸款市場將成為今後一個時期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
民間借貸不是洪水猛獸,是功能強大的金融資源,民間借貸的豐富實踐已為《放貸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基礎素材。
有觀點認為,目前民間借貸的放貸人除有少量閒錢的中產階層外,主要由三部分人構成,一是由實體經濟退出的企業主,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資者,三是最近由房市退出的投資者。放貸行為有的是直接針對借款人,有的是通過中介把資金貸給借款人。
新中國第一個私人錢莊——“方興錢莊”的開辦者、溫州方興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方培林告訴理財周報記者:“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要認可早已大量存在的民間‘金融經紀人’的作用,要給他們發放從業牌照,一個村發放一兩個金融經紀人牌照是符合現實需求的。”
方培林說:“當然對金融經紀人的資本金或資產規模可以做出相應規定,以防範風險。”
據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放貸人條例》可能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除對放貸主體、放貸對象、利率等做出規定外,還將對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貸款宣傳等方面做出規範。
鑒於我國目前的情況,《放貸人條例》可以暫時規定一個相對靈活的利率上限,如放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相關解讀

“地下錢莊”陽光化
更為重要的是,規範了民間借貸堵住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它要求按照規定放貸,既保護借款人,又限制貸款人的行為。有了糾紛,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名正言順地創立“只貸不存”的信貸公司。
目前,抵押行業中常見的合法經營模式是典當行和擔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間借貸則是通過地下錢莊形式出現。劉萍態度很明確:希望通過條例使得民間資本浮出水面,產生積極效應。
“中國信貸市場是被銀行壟斷的,條例的出台就是打破壟斷,使一批符合條件放貸人註冊放貸,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目前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規範民間借貸。
個人放貸條例
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許個人註冊從事放貸業務。劉萍說,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準入門檻參照今年央行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並可能適當放寬。其中關鍵點在於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闆和高管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符合條件者向銀行主管部門提請前置審批,後到工商部門註冊。
緩解融資難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說,中小企業在就業方面做出巨大貢獻,卻越來越難以應對融資難的瓶頸,“企業普遍不景氣加上金融危機,使得原本就條件苛刻的商業銀行越發惜貸”。
法律法規
根據草擬的《放貸人條例》,民間借貸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民,用動產和不動產做抵押。
對於如何保障放貸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現更多的債務糾紛,劉萍認為,應該充分相信放貸人的智慧。她認為最重要的問題是有效地杜絕非法集資,“針對這個問題會有詳細的規定,比如在規模上進行控制,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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