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賤為良

改賤為良又稱“除賤為良”。清初的一項改良措施。

又稱“除賤為良”。清初的一項改良措施。雍正以前,社會上存在一種“賤民” 階層,包括山西等省的樂戶、徽州地區的伴當、江西寧國的世仆、廣東沿海的疍戶、浙江的惰民、蘇州的丐戶等,統稱為“賤民”, 以與普通百姓即良民相對稱。其時“賤民”職業低賤、社會地位低下,不準報捐、應試,甚至不準與良民通婚,深受歧視。雍正元年(1723),清世宗諭令各屬禁革樂戶,使之改業為良,又將惰民之籍削除;雍正五年詔令江南總督查奏伴當、世仆源流本末之後, 予以永行嚴禁;雍正七年諭令廣東督撫準許疍戶上岸居住,與齊民一起編列保甲,雍正八年削蘇州丐戶之籍。至於江浙閩之棚戶,亦得以禁除,使這些“賤民” 得與良民一樣列入保甲。但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 又議定,樂戶、丐戶報官改業後,必及四世之後,本族親友皆能清白自守,方準報捐、應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