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武朝的改革與班田制的崩潰,遷都平安與桓武朝的改革,磋峨等朝的改革,田堵制的出現,莊園制的形成與經濟的發展,莊園“不輸不入”化,封建領主等級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封建經濟的發展,藤原氏的攝關政治,攝關政治的出現,“延喜、天曆之治,攝關政治的確立,農民的鬥爭與武士階層的形成,農民的鬥爭,武士與武士團的產生,武士團的叛變與源、平兩氏的倔起,
桓武朝的改革與班田制的崩潰
遷都平安與桓武朝的改革
公元8世紀中期後,由於土地私有化和階級分化的發展,班田農民大量離開土地逃亡以及莊園的產生,公地公民制和班田制日益動搖。公地公民制和班田制的動搖直接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進而危及封建集權國家的統治。 公元8世紀末,日本統治階級適應當時階級鬥爭形勢,在公地公民制的框框內進行一些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保證國家收入和鞏固統治的有限度改革。公元781年桓武天皇(公元781年—公元808年在位)即位。為了推進改革,他在打倒僧道鏡而取得統治實權的藤原種繼(公元738年一公元785年)支持下,於公元784年遷都山背國(今京都府中南部)的長岡,離開了貴族和大寺院等守舊勢力盤根錯節的平城京。守舊勢力企圖加以阻止,將倡議遷都者藤原種繼殺害,但是大伴氏、佐伯氏、丹治比氏等陰謀分子旋即受到嚴懲,同年天皇降旨遷都平安,史稱“平安京遷都”,延曆13年(公元794年)都城又從長岡遷到山背國的葛野,稱平安京(今京都)。從遷都平安至公元1192年七月初旬鎌倉幕府建立的400年期間,史稱平安時代。
平安時代以後,京都仍是日本的都城,直至明治維新時。 桓武天皇積極維護法制,刷新新地方政治。公元786年制定國郡司考績條例16條,用以考核地方官吏政績,打擊貪官污吏。延曆16年(公元797年)新設勘解由使,責成其嚴格監督新任國司與前任的交接事宜[注1],起到整飾地方官紀的作用。另外任用有才能者為郡司,突破譜第禁區,還大力裁減編外國司郡司。
社會經濟制度方面也進行了改革。桓武天皇鑒於班田收授制度在其實施上存在著一系列問題,乃將班授時間從6年一班改為12年一班。他還實行貸稻(出舉稻)制和改革良賤制度,將出舉稻的利率從50%降至30%;公元789年承認良賤之間通婚為合法,所生子女為“良民”。良賤制度修改是從法律上取消奴隸制度的一個重 要步驟,在此基礎上,10世紀初醍醐天皇統治時期(公元898年—公元929年)終於法律明定廢除奴隸制。[注2]
在軍制方面,由於公地公民制在瓦解,公民兵制已行不通,延曆11年(公元792年)桓武天皇乃廢除邊境以外各地的徵兵制,而代之以從郡司子弟和富裕者中招募的“健兒制”。[注3]桓武朝改革使農民的債務負擔和徭役負擔相對地有所減輕,奴婢逐步得到解放,這應視為班田農民和奴隸長期以來進行各種形式鬥爭的另一成果。 桓武朝的改革使封建國家的經濟軍事實力有所增強,天皇制集權國家的權威得以保持。自公元789年起桓武天皇三次用兵東北蝦夷地區,第三次時任命坂上田村麻呂(公元758年—公元811年)為征夷大將軍。延曆21年(公元802年)田村麻呂率軍4萬往征,確保了北上川中游膽澤之地,在此築膽澤城置鎮守府;803年又在膽澤城以北築志波城,從而鞏固了這個地區的封建統治。桓武天皇也曾向日本海方面出羽開拓疆土,勢力達到能代川流域.
磋峨等朝的改革
桓武朝以後諸代天皇也進行了改革。搓峨天皇(公元809年—公元822年在位)為加強天皇權力,提高工作效率,對政府機構進行了整頓,設定“藏人”和“檢非違使”。這兩者都是令里沒有規定的官職,故稱“令 外官”。藏人侍於天皇左右,掌管機密檔案,傳達天皇沼效。檢非違使執掌京都軍事、警察、審判事宜。這兩個原屬臨時性的官職後來改為常設,置藏人所和檢非違使廳,許可權越來越大。隨著不斷改革,原有許多律令內容已經過時,條文需要不斷修改。搓峨天皇命制定“格式”,取年號名《弘仁格式》。“格”是經過修改的律文,式是為律文之套用所做的種種細目規定。淳和朝於天長10年(公元833年)修成養老令官撰注釋書《令義解》10卷,統一和固定了令的解釋,並具有令的同等效力。清和朝於貞觀11年(公元869年)制定《貞觀格式》(格12卷,式20卷),還模仿唐制進一步改進了宮廷儀式。這樣,桓武之後的幾個天皇企圖通過設定令外官和制定格、式,為重建和維持動搖了的律令製作了不懈的努力。 封建統治階級雖然進行了一些政治改革,但是作為早期封建國家掠奪農民的土地制度——班田制的崩潰仍然是不可避免的。進入公元9世紀,班田制已難以推行,征課庸調已無意義。桓武改革之後,京畿地方從公元810年至公元827年的17年間甚至沒有舉行過班田,而從公元828年班田到下一次班田(公元881年)更整整經歷了53年的歲月。
田堵制的出現
由於班田制的崩潰,國家為保證財源,便不得不採用新的租賦征課方式,“田堵制”(負名制)於是出現。田堵制就是讓較殷實的農戶每年承包一定面積耕地的經營,擔負納租責任。這種承包人稱“田堵”(亦作“田刀”、“田部”),所承包的耕地稱為“負名”,“田堵”承包耕地每年春天要向國家提出申請書(“請文”)訂立契約。田堵制的採用,一方面表明在班田停止後國家力圖通過這種方式來阻止土地歸農民所有,繼續維持土地國有制;另一方面又表明國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8世紀中期以來班田農民鬥爭的成果,即承認 了農民對實際耕作的土地的占有。“田堵”一詞似乎就是來源於土地占有者在其所占土地的周圍築堵(牆)的習慣。當然由於規定契約一年一換,說明田堵的這種土地占有還是很不穩定的。隨著田堵制的推行,政府征課租賦已不再按照公民戶籍上的人頭,而是按照登記在土地冊上的田堵實際耕種的土地面積了。 田堵制大約出現於公元9世紀。後來田堵由於堅持鬥爭,得以逐步加強耕地的占有權,對耕地的占有相對穩定,給所占土地加上自己的名字,稱為“××××名”。於是產生了“名田”,它的所有者稱為“名主”。“名田”可以繼承和轉讓、“名主”對“名田”的這種權責稱為“名主職”。“名田”一般是1至3町,個別的才達十幾町或幾十町,因而所有者有小名主(小名田堵)和大名主(大名田堵)之分。小名主是富裕農民、自耕農,基本依靠自家勞力耕種名田,勞力不足者將部分名田租給“小百姓”、“作人”、“名子”等貧困農民。大名主是“領主名主”,多在邊疆地帶。他們的名田經營方式不盡一致,或全部出租,或部分出租,沒有出租的部分作為直營田自耕。在直營田裡往往以具有半奴隸式依附農民身份的“下人”充作主要勞力。名主雖然有大小之分,包括不同階層,但在對國家的關係上他們的立場基本一致,因為國家對他們都同樣征租和徵調徭役。 四、地租形式的演變 公元11世紀以後,名田不僅是國衙領地的基本賦課單位,也成為莊園的基本賦課單位,因為莊園的大部分已由名田構成。名主的主要負擔是向莊園領主交納年貢(稻穀),其量相當於收成的1/5至1/3,還負擔“雜公事”即臨時和經常向莊園領主提供的日用必需品,包括各種農副產品、山林產品和手工業品。他們還被課以各種徭役(“夫役”),如果莊園距京都較遠,課役可用交納實物代替。由於名田經營成為莊園經營的基本方式,作為莊民格役勞動主要對象的莊園領主的直營地(“莊田”)便越來越小,9世紀70年代占莊園耕地面積1/6([注4],至公元12世紀30年代便減少到1/5至。1征0之間。[注5] 這樣,平安前期班田農民通過不屈不撓的鬥爭,終於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他們進行生產的最大障礙——徭役負擔,大多變成國棚和莊園裡的小名主,相對地獲得了為提高自己生活所需要的有利條件。馬克思指出:徭役地租是“最簡單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擴閉,是建立在早期封建社會“勞動生產力的不發展,勞動方式本洲原始性”[注7]的基礎上的。實物地租同路役地租相比,“生產者已經有了較大的活動餘地,去獲得時間來從事剩餘勞動,這種勞動的產品,同滿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勞動產品一樣,歸他自己所有”。[注8]這對於發揮生產者的勞動和改進生產技術的積極性很有作用。
莊園制的形成與經濟的發展
莊園“不輸不入”化
莊園除了以“神田”、“寺田”等不輸租田為基礎形成的外,原則上都是輸租莊園,即莊園主必須從徵收莊民的年貢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田租上交國家,並且在初期,莊民還被國家課以臨時雜役等“國役”,莊園土地的調查權(“檢田權”)也屬於國衙,國衙的檢田使和徵稅吏等各種“國使”有權進入莊園(“入部”)進行檢田、收租和徵調勞力。馬克思說:“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注9]莊園主不能獨占地租而必須把它分給國衙一部分,說明直至乎安前期莊園尚不具有完全私有地的性質。 從9世紀起,貴族莊園主開始爭取自己的莊園不輸租化。他們藉助自己的權勢,設種種口實向政府申請莊園免租。政府一旦批准;便發放可不輸租的“太政官符”和“民部省符”。這種手續稱“立券莊號”,獲得不輸租特權的莊園稱“官省符莊”。這種莊園出現於今世紀中葉。10世紀以後,莊園主又開始力爭獲得“不入”特權。“不入”原來僅指國衙檢田使等不得進入莊園,後來它的涵義擴大到不承認政府在莊園裡擁有司法權和警察權。其結果,取得不輸租權、雜役免除權、不入權的莊園便完全排除了國衙的一切干涉,莊園主獲得了統治莊園的一切權力,變為領主,莊園則成為他的私人領地。不輸不入莊園自公元11世紀起迅速增多,至公元12世紀在日本各地已經到處皆是。
封建領主等級土地所有制的形成
10世紀以後,有別於自墾地型莊園的寄進型莊園逐漸增多。這是指通過接受“寄進”(進獻)土地形成的莊園。原來地方開發領主為得到權力的庇護和藉助這種權力使自己的莊園不輸不入化,便往往把自己的莊園進獻給中央貴族和大寺社,奉之為領主,稱之為“領家”,分給莊園年貢的一部分,自己則保留“下司職”或“預所職”(均指莊官)[注1-],留在原地,管理莊園。如果“領家”以為自己的權勢仍不足以同國司抗衡,則將莊園進獻給更有權勢的貴族,奉之為“本家”[注11],於是“本家”成了更高一級的領主。從而在莊園內部形成“本所職”一“領家職”,“下司職”這種層層瓜分年貢、土地的等級所有的體制。 但是,莊園領主土地等級所有制既不同於後來武家領主等級所有制,也不同於西歐封建領主土地等級所有制。它不是通過自上而下分封領地,下放土地所有權的方式,而是通過自下而上層層進獻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形成的。而且這種土地等級所有制,由於進獻者和受獻者之間沒有建立以私人武裝組織為基於的嚴格等級關係(主從關係),所以得不到強有力的保證。進獻者和受獻者間只是寄進契約所規定的關係,而這種規定主要是保證進獻者(開發領主)在莊園裡的實力地位。[注12]實際上,“本家”、“領家”等各級領主大多是名義上的領主,充任莊官的開發領主才是莊園的實際所有者。他們不只掌握莊園經濟、行政、司法等權力,而且也是莊園武裝力量的組織者。莊園領主能不能順利地調動莊園武力,完全取決於莊官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後來許多莊官成為武家政權的支柱。所以這種莊園領主土地等級所有制是極不穩定的。 這個時期莊園的農民已經成為莊園的專屬農民,即“莊民”。莊民生產糧食、農副產物、山林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這些產品除滿足莊民本身需要外,還供應住在奈良、京都的莊園領主。莊園領主只有那些高級享用品才依靠中國的輸入,滿足他們的奢侈生活。這表明,莊園經濟是一種農業同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的自給自足經濟,整個莊園便是一個同外界很少聯繫的經濟整體。 公元12世紀,莊園領主制確立起來。封建莊園占全國土地之半,而所剩餘的一半土地由於“知行國”制的確立,也逐漸封建領地化了。“知行”意為對土地財產的直接支配。“知行國”或“領國”是指特定的個人(皇族、廷臣、後來也包括“武家棟樑”)擁有知行權的國(地方),實際就是采地。至公元13世紀,這些知行國進一步變成了皇親、權貴和武家的世襲領地。
封建經濟的發展
公元10世紀以後,鐵制農具和使用牛馬耕作在田堵、名主中已普及,水稻生產方法獲得顯著進步。如實行播種前浸種,插秧,開始用水車灌田,還懂得田間除草,利用稻架曬乾的乾燥法等等。[注13]水稻產量因之有了提高,從前國家從農民那裡充其量只能收繳產量3%的租,而現在莊園領主卻能夠從名主那裡徵收產量30%的貢租。公元10世紀的日本古辭典《倭名類聚妙》中列舉的旱田作物(糧食和萊蔬)多達70種(14),證明這一時期旱田作物也得到顯著發展和普及。 農業同手工業的分工擴大了。在古老城市奈良、京都和一些莊園附近的手工業作坊,擁有掌握特殊技能的工匠:織匠、木匠、泥瓦匠、刀匠、爐匠、漆器匠、金銀器匠、佛像鑄造匠等等。這些工匠或按訂貨生產,或從事寺社和官衙的建造、修理工作。商業也有發展。在奈良和京都,從市集商業已發展到店鋪商業,出現稱作“市人”、“市女”的獨立商人。在地方,寺社門前和莊園要地都開闢了定期集市,出現稱作“販夫”的獨立商人。在水陸要地出現了稱為“津屋”[注15]、“問”[注16]一類的貨棧,經營貨棧的“問丸”(往往是經濟力量雄厚的名主)為莊園保管、運送年貢或代理販賣,收取手續費。在物資集散 。最繁盛的淀川沿岸這類貨棧特別多。
藤原氏的攝關政治
攝關政治的出現
在公地公民制破壞的同時,天皇政治(律令政治)也危機四伏,其標誌之一就是藤原氏攝關政治的出現。早在奈良末期僧侶政權垮台後,貴族勢力復又膨脹,以大化改新功臣自居的藤原家的勢力恢復顯著,尤以其四家中之北家一直扶搖直上,至9世紀下半期,竟達到建立攝關政治、獨攬朝政的地步。 作為最大的權門貴族,藤原氏一直受到天皇政府的優厚賞賜,以接受“職分田”、“位田”、“職封”、“位封”和臨時賞賜的名義,獲得大量土地、勞力和財富,遠勝他人。這是藤原氏政治發家的經濟基礎,但能攫取最高權力,主要是靠不斷玩弄權術打擊他氏,以及同皇室聯姻取得外戚身份的手段。公元9世紀初,藤原冬嗣(公元775年—公元826年)在被任命藏人頭之後,立即將其女兒送進宮中作仁明天皇女徹,因其女生文德天皇(公元850年—公元857年在位)而獲得天皇外祖父身份。冬嗣之子藤原良房(? 公元804年—公元872年)如法炮製,也將其女送進宮中,從而成為清和天皇(公元858年—公元875年在位)的外祖父,再通過製造“承和之變”[注17]和“應天門之變”[注18]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壓倒政敵。結果先則於公元857年以文德天皇母舅身份破例當上非皇族身份的第一個太政大臣,繼則翌年以太政大臣身份為幼小外孫清和天皇“總攝庶政”,進而於貞觀8年(公元866年)正式獲得“攝政”稱號,開始了名副其實的人臣(臣下)攝政。良房之後,其養子藤原基經(公元836年—公元891年)任攝政,並於公元887年[注19]被剛即位的宇多天皇賦予總攬國政全權。沼書說:“其萬機巨細,己統百官,皆先關白太政大臣,然後奏下。”[注20]“關白”一詞出自《漢書》,系“稟報”之意,在日本不久便變為官職之名。這樣,藤原氏便開創了日本史上“關白政治”這一特殊政體,即以外戚身份在天皇年幼時作“攝政”、天皇成年後作“關白”的政體。 以藤原氏為代表的官僚貴族集團的統治已完全失去進步性,政治上腐朽,生活上墮落。他們追求的是富麗堂皇的宮殿、神社和當作別墅用的佛寺,盛大的節日儀式,游宴,裝潢貴族老爺身份的文學和音樂。對於滿足這種奢侈生活來說,來自國家的龐大收入猶感不夠,於是便大搞賣官政治。對於能夠出錢承包工程的人,按其出錢多少賣給國司及其以下相應的官職。國司一職最有貪污發財的機會,許多官僚貴族紛紛通過賄賂藤原氏弄到兼任國司之職,身在京都,派代宮赴任,稱為“遙任”。國司毫不顧及生產,在國衙領內瞬任代官搜刮人民,因此有“受領”綽號。當時流行著“受領跌個跟斗也要抓把土”的說法,形象地說明了國司的貪婪。
“延喜、天曆之治
” 藤原基經死後,寬平9年(公元897年)宇多天皇讓位給醍醐天皇(公元897年—公元930年在位)。醍醐天皇為抑制藤原勢力,不置攝關,實行親政。為維護律令制度,授權政府嚴厲監督國司行為,嚴禁國司拖延輪換,取消遙任國司;勵行班田制度,禁止院宮王臣私占空閒地、荒田、山川英澤,即禁止新立莊園;鑄造“延喜通寶”。在他統治期間還完成了《延喜格、式》的編纂,它與《弘仁格式》、《貞觀格式》總稱《三代格式》。這《三代格式》加上《大寶律令》、《養老律令》,形成日本早期封建國家一套較完備的法典。 延喜14年(公元914年)醒酗天皇向群臣徵求治國意見,式部大輔三善清行(公元847年—公元918年)提出了著名的《上諫書》(《意見封事》)12條。他在《上諫書》中首先指出了嚴峻的現實:“自後風化漸薄,法令滋彰,賦斂年增,徭役代倍,戶口月減,田畝日荒。”加以建寺造佛,帝室權貴奢侈浪費日甚,導致國庫空虛,經濟凋敝。他建議:應請“消水旱求豐穗”、“禁奢侈”、“赦諸國隨現口數授口分田”、“加給大學生徒食糧”及“依舊制增置判官”等措施。[注21]醒酗天皇予以認真考慮
醍醐天皇的治國方策為
格式名 | 卷數 | 編輯者 | 編程時間 | 施行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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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仁格 | 10 | 藤原冬嗣等 | 820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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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仁式 | 40 | 藤原冬嗣等 | 820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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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格 | 12 | 藤原氏宗等 | 869 | 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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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式 | 20 | 藤原氏宗等 | 871 | 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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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喜格 | 12 | 藤原時平等 | 907 | 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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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喜式 | 50 | 藤原時平等 | 927 | 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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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上天皇(公元946年—公元967年在位)所繼承。他在統治期間下令禁止奢侈,節省開支,降低物價,還制定“新儀式”’鑄造“乾元大寶”。天德元年(公元957年)大內記營原文時(公元899年一公元981年)上書天皇,提出“禁奢侈”、“停售官職”和“恢復鴻爐館”等三條建議,受到天皇重視。[注22] 醒酗、村上兩皇實行親政,改除時弊,被史書譽為“延喜(醍醐年號)之治”與“天曆(村上年號)之治”。實際上這兩代政績並無效果,律令制度繼續走向崩潰,因為他們所依靠的宮廷貴族已經無所作為,維護公地公民制和天皇制已和時代趨勢背道而馳了。
攝關政治的確立
“延喜、天曆之治”對藤原氏的攝關政治來說是一次危機。及至安和2年(公元969年)當時的攝政藤原實賴迫使左大臣源高明下台之後,藤原氏的攝關政治終於牢固地確立。因為正是從10世紀下半期起,藤原氏通過接受莊園寄進開始變成大莊園領有者,而且為勢愈猛。至11世紀中葉,藤原氏莊園已占全國土地十幾分之一[注23],“天下土地悉成一家之領”,從而擴大了攝關政治的經濟基礎。此後百餘年,藤原氏一直專擅朝政,隨意廢立天皇,管理攝關家的機關“政所”成了國政的中心,從攝關家發出的命令作為“政所下文”、“殿下御教書”,取代了迄今為止的“宣旨”、“官符”,朝廷變成僅司禮儀的場所。藤原道長有四個女兒被選為後紀,後一條、後朱雀、後冷泉三天皇皆其外孫。他有一首詩道出了他執政30多年得意的心情,其 中一句是:“此世即我世,如月滿無缺。” 攝關政治繼續腐敗下去,地方國司對農民的掠奪日甚。永延2年(公元988年),尾張國(愛知縣)八個郡的郡司、農民來到京都,向朝廷控訴國司藤原元命的暴政,要求罷他的官。從控訴的31條罪行來看,藤原元命在其三年任職期間額外徵收了17萬石租米和大量絹、庶、油及其他物品,侵吞了發給下級官吏的薪俸和施捨給饑民的糧食。元命的兒子強征農民牛馬,誰若陳述苦請便以暴力相加。元命還驅使郡司、農民耕種他一族的私有地,逼迫人們替四、五十年前死者和逃亡者償還欠債。[注25]藤原元命的暴行僅僅是無數國司暴政 的一個例子。
農民的鬥爭與武士階層的形成
農民的鬥爭
從9世紀後半期起,農民紛紛組織起來,以直接向朝廷控訴(“直訴”)的形式同國司進行鬥爭,上述公元988年尾張國八個郡郡司、農民的“直訴”就是一個典型。從10世紀末到11世紀40年代,尾張、淡路、大和、因幡、加賀、丹波、但馬、近江、贊歧、和泉等國的農民接踵上京,在距天皇宮殿最近的陽明門前集會直訴。被神社和寺院所統治的豪族和農民也展開了同樣的鬥爭,如伊勢神宮的“神人”[注26]、九州宇佐八幡宮的“神人”、興福寺和延曆寺的“大莊”[注27]等也紛紛來京直訴國司。農民的鬥爭不僅以直訴為限,在地方,農民或是在武裝起來的豪族率領下進攻國府,或是變成統怕階級所誣衊的“強盜”、“路劫”、“山賊”、“海賊”。一些地方豪族利用農民同國司鬥爭是為了抗拒國司對私有地的干涉,拒納租稅相同國司爭奪勞力。天安元年(公元857年),對馬國的郡司率“黨類”300人襲擊了國府。貞觀3年(公元861年)武藏國出現了“凶猾結黨,群盜滿山”的形勢。元慶8年(公元884年),石見國的兩名郡司抗議國司惡政,同270名農民襲擊國府,打死國司。以物部氏水為首的“東國強盜”襲擊國郡官倉,截獲運往京都的貢物、馱馬、運船,從公元889年起活動10餘年之久。幾年後,“坂東群盜”也開始行動,踏遍信濃、上野、甲斐、武藏各地。在京畿地區,有一些武裝的破產農民、流浪人不時聞進京都,襲擊、火燒皇宮、攝關家和留京國司的邱宅。據統計,從公元960年至公元1167年的200年間,皇宮被燒33次,平均每隔6年就發生一次。[注28]直至公元11世紀30年代;各地方仍然是“國內騷動,眾人相互敵視,每日皆斗”[注29]的形勢。
武士與武士團的產生
農民反對藤原政權的鬥爭中,新興武士開始登上歷史舞台。從9世紀中期起,強大的莊官(往往是在鄉領主)逐漸組織起以自己的一族為骨幹的私人武裝力量,藉以鎮壓莊民,反抗國司,保衛莊園和擴大莊園。所謂武士和武士團,就是以在鄉領主為核心組建的武裝組織。隨著軍團制的崩潰和健兒制的採用,這種武裝組 織日益成為一種制度化了的、公認的軍事力量。 武士[注30]和武士團也出現在國有地即“公地”、“國衙領地”。這時殘餘的國有地實際上日益變成中央政府作為“本家”,身在京都的遙任國司作為“領家”,國衙官吏作為莊官而層層掠奪名主的一種莊園。這種國衙官吏和莊園莊官一樣,也已走向在鄉領主和武士化的道路。還有,在藤原氏壟斷政權的情況下,許多被排擠的中下層貴族來到地方當國司,其中有一些同地方豪族聯姻,任期滿後也不回京而定居下來,蓄養武士,在地方發展勢力。這一類貴族中有一些是屬於出身皇族而被賜與新姓降為臣籍的人。 武士團是按照宗族結合、主從結合這兩種關係組織起來的。在鄉領主往往都有一門龐大的宗族。在某一門中,在鄉領主本身是“本家”,此外都是“分家”。“本家”就是族長,當時稱為“(物心)領”(總領)。“分家”稱為“庶子”。“分家”奉“本家”為首領,聽從其命令。一旦有事,該一門便團結起來戰鬥,“(物心)領”任指揮。在平時,祭祀祖先和祭祀一門的神祗也是(物心)領的權利與義務。當時武士團的這種結合極其牢固。主人同從者結成主從關係,乃是主人從其宗族子弟和非宗族子弟中挑選出有能力的人作“從者”,給與從者土地並予以庇護。出—身宗族子弟的“從者”稱“家子”,出身非宗族子弟的“從 者稱為“郎黨”或“郎從”。“從者”在戰時和平時須盡軍事和其他義務,絕對效忠主人。主從關係是武士團的重要支柱。大約10世紀以來,武士團已經出現在各地,幾個小武士團合併成大武士團,小武士團頭領變成強大“主君”的“郎從”。武士團的武力開始得到官方的承認,國司常任用武士團的首領為“押領使”和“追捕使”,委以軍事、警察之權,維持地方封建秩序。有的武士被召到京都,或警衛皇宮(“瀧口武士”),或充當中央貴族和寺社的“侍者”(衛士)。這時武士的活動基本上還僅限於地方。 武士團迅速成長,其中成長最快、最強的要算桓武平氏和清和源氏的武士團了。平氏是桓武天皇的子孫,689年高望王被賜與平氏之姓,充任上總(今千葉縣南部)“介”(國司二等官),赴任後定居於此。此後他的子孫便在關東上總、下總、常陸各國(今乾葉、茨城等縣)作為武士擴充了實力。
清和源氏是清和天皇的子孫。經基王 被賜與源姓降為臣下,公元10世紀30年代任武藏介。其子源滿仲(公元913年—公元997年)公元10世紀中期任攝津守,定居於此。經多年經營,子孫便在近路的攝津、河內等地發展了勢力.
武士團的叛變與源、平兩氏的倔起
公元10世紀30年代幾乎同時發生了兩大叛亂事件——“平將門之亂”與“藤原純友之亂”。前者發生在承平5年(公元935年),後者發生於天慶2年(公元939年),故史稱“承平、天慶之亂”。平將門(?一公元940年)屬於桓武平氏一族,定居下總地方,公元935年同族發生內訂,朝廷進行干預。為此他糾集反抗國衙的關東武士驅走關東北部地方官,公元939年宣布關東八國獨立,在下總猿島築起宮殿,自稱新皇。驚慌的朝廷於公元940年派軍征討,但征討軍末到,叛亂已被平氏同族平貞盛和下野押領使藤原秀鄉平息,這兩人都是地方武士。藤原純友(?一公元941年)是伊豫國(今四國愛援縣)的“椽”(三等官),承平5年(公元935年)率乾余只船發動叛亂,襲擊淡路、贊歧兩國國府,邁進九州大宰府。公元941年被源經基平息。“承平、天慶之亂”說明,朝廷已無力鎮壓叛亂,必須藉助地方武士的力量了。從這時起,地方武士的實力也開始得到中央的承認。 此後,又發生了開始於房總而又迅速擴展到上總、武藏地方的“平忠常之亂”(公元1028年—公元1031年)。朝廷在派出的將領表現無能之後,又改派了清和源氏一族的源賴信(公元968年—公元1048年),迅速解決了問題,據說源賴信之名使平忠常喪膽,不戰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