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管理辦法

攸政辦發〔2012〕55號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攸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攸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攸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質量監督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質量,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攸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開展的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全部過程。
第三條 攸縣食品檢驗檢測工作實行食檢中心檢驗為主,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快速檢測為輔的工作機制。快速檢測由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四條 成立攸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食檢中心),為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安辦)管理的二級機構,委託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指導。
第二章 組織與運行管理
第五條 縣食檢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要求,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相適應的設施與環境,並獲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各項管理制度;
(三)設有獨立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實驗室;
(四)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檢驗工作程式;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食檢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食品送樣檢驗,出具法定的檢驗報告,為日常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二)承擔全縣食品監督抽查檢驗、專項監督檢驗、風險監測檢驗和企業委託檢驗;
(三)承擔食品質量仲裁檢驗、質量糾紛檢驗和消費者投訴檢驗。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監督抽查檢驗,是指縣食安辦給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下達抽查計畫,確定抽查批次,分季度組織實施完成的檢驗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監督檢驗,是指根據上級專項整治行動和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要求,對重點品種、重點食品組織開展的隨機性監督檢驗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委託檢驗,是指企業因不具備檢驗設備、檢驗資質、檢驗人員、檢驗條件而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實施的檢驗行為。
日常來樣檢驗、監督抽查檢驗、專項監督檢驗、風險監測檢驗採樣工作在縣食安辦統籌協調下,由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實施。
第八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必須如質如量地完成縣食安辦年初統一下達的監督抽查計畫。在食檢中心資質範圍內的檢驗檢測項目原則上不得擅自外出送檢,確有特殊情況需經縣食安辦批准。
第九條 縣食檢中心成立前的資產由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後續投入的資產由縣食安辦登記、縣國資局管理。縣食檢中心所有的固定資產造冊後交縣食安辦存檔。
第十條 縣食檢中心的運轉經費由縣財政年初進行預算安排。縣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來樣檢測費用由縣食檢中心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廳和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縣食檢中心的檢驗和管理人員的引進,按程式向縣人事主管部門申請,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縣食檢中心檢驗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食檢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質量體系檔案、技術標準、檢測技術規範以及檢驗工作程式的要求進行檢驗活動。檢驗類別和參數必須在認證認可的授權範圍之內,未經批准檢驗人員不得超越授權範圍進行檢驗和向社會或客戶公開檢驗報告、數據和結果。
第十三條 縣食檢中心檢驗人員在檢驗活動中必須保證檢驗的原始記錄真實、清晰、齊全,不得隨意塗改。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準確,不得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數據、結果和檢驗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食安辦建議縣人民政府扣減相關部門的檢驗檢測經費。
第十五條 對不遵守職業道德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檢驗人員,由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行政處分,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