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餐廚廢棄油脂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餐廚廢棄物油脂管理,實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而制定的。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油脂管理,實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1〕18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油脂,是指餐飲服務場所和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煎炸食品後廢棄的油脂、經油水分離設施設備收集的廢油脂和潲水提煉加工的廢棄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含賓館、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產生廢棄油脂以及從事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加工、處理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是餐廚廢棄油脂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處置的協調部門。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的許可,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固定場所銷售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縣食品藥品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與指定餐廚廢棄油脂回收單位簽訂協定,要求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進貨台帳,依法查處將餐廚廢棄油脂用於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縣公安部門負責對構成犯罪的制售“地溝油”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並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縣環保、衛生、城管與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油脂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轄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從事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清運和處理。餐廚廢棄油脂的處置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禁止將餐廚廢棄油脂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理單位和個人處理。
第六條 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專業單位簽訂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契約,並按照約定交納餐廚廢棄油脂有償服務費。
第七條 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掌握防止廢棄油脂污染環境知識的收集隊伍和廢棄油脂加工技術的專業人員;
(二)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採用全密閉收集容器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等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安全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制定有關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條件。
第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點配置符合標準、統一標識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
(二)從業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並認真填寫收集記錄,由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簽字,保證餐廚廢棄油脂日產日清;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集的餐廚廢棄油脂運送至具備餐廚廢棄油脂處理資質的單位,建立完整的進出廠檔案,詳細記錄進出廠時間、數量、種類、收購單位、聯繫人姓名、電話、地址、送收貨人簽字等,並長期保存;
(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
(五)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並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六)於每月10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
棄油脂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
(七)按照國家和本縣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生產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質量標準;
(九)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資質認證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十)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應當保持餐廚廢棄油脂處理設施的持續穩定運行。確需歇業、停業的,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提前60天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餐廚廢棄油脂專業處理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決定。
縣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歇業、停業前,落實配套保障措施。
第十條 將餐廚廢棄油脂運往縣外處理的,清運單位必須如實向縣主管部門提供處理單位名稱、地址和餐廚廢棄油脂經該單位處理後生產的產品能達到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油脂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舉報和投訴查證屬實的,縣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二條 對無相應資質卻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理活動,沒收處理工具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條款處罰。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由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或者已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違法行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外,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理或者恢復原狀,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復原狀的,主管部門可以指定作業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油脂,是指餐飲服務場所和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煎炸食品後廢棄的油脂、經油水分離設施設備收集的廢油脂和潲水提煉加工的廢棄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含賓館、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產生廢棄油脂以及從事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加工、處理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是餐廚廢棄油脂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處置的協調部門。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的許可,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固定場所銷售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縣食品藥品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與指定餐廚廢棄油脂回收單位簽訂協定,要求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進貨台帳,依法查處將餐廚廢棄油脂用於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縣公安部門負責對構成犯罪的制售“地溝油”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並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縣環保、衛生、城管與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油脂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轄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從事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清運和處理。餐廚廢棄油脂的處置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禁止將餐廚廢棄油脂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理單位和個人處理。
第六條 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專業單位簽訂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契約,並按照約定交納餐廚廢棄油脂有償服務費。
第七條 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掌握防止廢棄油脂污染環境知識的收集隊伍和廢棄油脂加工技術的專業人員;
(二)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採用全密閉收集容器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等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安全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制定有關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條件。
第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點配置符合標準、統一標識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
(二)從業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並認真填寫收集記錄,由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簽字,保證餐廚廢棄油脂日產日清;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集的餐廚廢棄油脂運送至具備餐廚廢棄油脂處理資質的單位,建立完整的進出廠檔案,詳細記錄進出廠時間、數量、種類、收購單位、聯繫人姓名、電話、地址、送收貨人簽字等,並長期保存;
(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
(五)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並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六)於每月10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
棄油脂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
(七)按照國家和本縣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生產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質量標準;
(九)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資質認證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十)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應當保持餐廚廢棄油脂處理設施的持續穩定運行。確需歇業、停業的,餐廚廢棄油脂專業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提前60天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餐廚廢棄油脂專業處理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向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決定。
縣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歇業、停業前,落實配套保障措施。
第十條 將餐廚廢棄油脂運往縣外處理的,清運單位必須如實向縣主管部門提供處理單位名稱、地址和餐廚廢棄油脂經該單位處理後生產的產品能達到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油脂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舉報和投訴查證屬實的,縣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二條 對無相應資質卻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理活動,沒收處理工具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條款處罰。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由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或者已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違法行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外,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理或者恢復原狀,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復原狀的,主管部門可以指定作業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