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攸縣發布了《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 生效時間:2013年7月10日
  • 發行部門: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適用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
《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株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株政發〔2011〕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徵收。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房產管理局為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縣房產管理局下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縣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審計、公安、住建、法制、工商、稅務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成立由縣政府辦、發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監察局、房產局、住建局、法制辦、穩定辦等部門單位為成員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委員會,具體負責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充分論證和修改。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具體項目徵收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對房屋徵收與補償主要履行下列職能:
1.負責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2.牽頭擬定徵收補償費用概算;
3.負責籌集、建設產權調換安置用房;
4.會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並負責拆除被徵收的建築物(構築物);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申請啟動房屋徵收程式,應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申請書、房屋徵收補償資金預存證明檔案及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等檔案及資料。
第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對項目業主單位提交的檔案及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的,發布擬徵收房屋調查公告。
第八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房產、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含裝飾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房屋抵押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相關部門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停辦相關手續。
第九條 擬徵收房屋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及時向被徵收人公布調查結果。
指揮部應當組織規劃、國土資源、房產、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會等部門單位,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及時向被徵收人公布認定和處理結果。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會同指揮部根據調查實際情況、產權調換安置房具體位置、戶型、價格、交房時間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提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委員會論證和修改。徵收補償方案經修改完善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公布,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徵求公眾意見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將徵求意見情況和徵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匯總,報請縣人民政府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由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後,報請縣人民政府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就項目建設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初步評估,出具書面評估報告,並報縣穩定辦核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項目建設涉及被徵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的,縣穩定辦應就社會穩定風險等級核定及是否準予實施情況,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及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布徵收決定。
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應當在徵收決定公布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並已在我縣房屋徵收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交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由房屋徵收部門轉交被徵收人。
徵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十六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生產生活附屬設施補償,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裝飾裝修、生產生活附屬設施補償指導價格進行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徵收生產、經營用房的,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指揮部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住宅用房,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指揮部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鼓勵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占地土地使用權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確需選擇土地使用權調換的,則以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積按照“性質同等,占一換一” 的方式進行調換。土地使用權調換的價值差額按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住宅用房造成搬遷的,應當按每次每戶1000元的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兩次搬遷費。
第十九條 徵收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且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應當向其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為:戶口簿登記人口3人以內(含3人)的,每月支付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月。
徵收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且由指揮部提供周轉房的,不予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
徵收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條 產權調換過渡期限不得擅自延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應當在徵收補償協定中明確過渡期限。實行土地使用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月。 因徵收人原因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期內按照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
(二)由指揮部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外,延期內按照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標準支付。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定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80元/㎡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房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再給予70元/㎡的補助。逾期未簽協定和搬遷騰房的,不予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二條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指揮部、房屋徵收部門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與被徵收人簽訂書面的房屋徵收補償協定。
補償協定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交付後,指揮部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實施拆除。
第二十四條 對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徵收補償協定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自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完畢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並會同指揮部及時辦理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嚴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禁違反規定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嚴禁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嚴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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