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管轄權、法律適用和決定承認公約》是1960年第9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關於有權對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的國家和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這方面國際合作的公約。
1961年10月5日公開簽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約的國家有聯邦德國、奧地利、法國、葡萄牙、盧森堡、瑞士、荷蘭、南斯拉夫。在批准國家之間,這個公約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1956年第8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議決修改海牙會議初期訂立的關於親屬法方面的公約,並且決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監護公約》。該監護公約以適用未成年人本國法為指導思想,不能適應現代國際社會生活,而且由於近代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干預越來越多,需要調整國家間管轄權的牴觸,因此公約稱為《保護未成年人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公約》。公約適用於在締約國內有慣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締約國可保留只適用於某一締約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義依其本國法及慣常居所地法的規定,保護事項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監護,以及人身及財產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在內(見《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管轄權、法律適用和決定承認公約
- 生效時間:196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