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審査是中國公安機關對暫不宜適用拘留、逮捕的違法人員所採用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公安部《關於收容審査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收容審查的對象是:(1)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2)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收容査清罪行的人。經收容審査證明已構成犯罪的,應移請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捕和審査起訴,經審査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送勞動教養;經審查證明既不構成犯罪又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解除收容審査或移送有關部門作其他處理。收容審査的對象如被定罪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其收容審查的時間,可折抵刑期或勞動教養期限。
收容教養是中國刑法上的一種非刑罰方法。指政府對有犯罪行為,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少年,在必要的時候進行的集中管理教育。它不是刑罰,也不同於勞動教養。審批機關為公安機關,執行機關為少年犯管教所,但是與少年犯分開編隊、區別對待。期限為3年以下,必要時可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