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轉移原則是稅法中的一條原則。收入轉移原則是案例法下,美國法院授權美國國稅局使用的一條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入轉移原則
- 所屬:稅法
- 授權機構:美國法院
- 對象:美國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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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轉移
Assignment of Income,具體是指,在第三方享有較低稅級的條件下,納稅人使某一方代表他將收入支付給第三方,從而使應納稅義務也轉移到第三方。
例如,納稅人可能希望將合夥企業的收入(樹上結的果實)而不是合夥企業的資本(樹本身)轉移給子女。
在赫維林(Helevering)訴霍斯特(Horst)一案中,一名父親企圖將可拆開債券的利息作為禮物贈給其子,然後使其子按利息收入納稅。最高法院判決應由該父親而非其子就利息收入納稅。
收入轉移原則
納稅人為了成功地轉移應稅收入必須贈與資本。
由於納稅人想出了種種方法規避該條款,稅收法案因此就納稅人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轉移收入做出了種種限制,特別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所獲得的消極收入(一小部分除外)視同父母的收入一樣徵稅。
經典案例
案例的確立
盧卡斯(Lucas)訴厄爾(Earl)一案是確立上述原則的里程碑。該案中,丈夫和妻子訂立了一份契約,規定丈夫的收入的50%歸妻子所有。納稅人居住在一個不承認共有財產的州(在承認共有財產的州,妻子自動分享有丈夫收入的50%)。這對夫婦於是分開申報納稅,在給定累進稅率的情況下,使得納稅總額少於當其作為一個整體申報納稅時的納稅總額。法庭支持該國稅局委員不接受上述行為。從此以後,確立了收入轉移原則。
案例的發展
——子轉父
蘭迪-亨得利(Randy Hundley)是芝加哥棒球俱樂部的接球手,他父親再起少年時便對其進行訓練,亨得利本人作為未成年人同意將今後所獲得任何報酬分給父親一般。稅務法庭認可了這種行為,並宣布亨得利之父可以享受其子的報酬。並不需要蘭迪-亨得利對其薪酬的全部進行繳稅。
相反的,費城-菲利普案中的球員里奇-阿倫(Richie Allen)。儘管阿倫試圖讓老闆將其薪酬的一半付給母親,但法庭認定這屬於收入轉移並判決對阿倫的全部薪酬徵稅。為了使判決令人信服,法官強調說阿倫的母親對棒球一無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