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業

攤販業指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指定地點設攤從事商品買賣或修理、服務或在指定區域內流動經營的商販。1950至1958年對攤販業所征的稅,稱為攤販業稅,屬工商業稅的組成部分。對攤販業徵收的一種工商業稅。

對攤販業徵收的一種工商業稅。1950年1月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攤販營業,按其超過規定之資本額及經營情況,課徵定額攤販牌照稅。於是財政部在同年3月16日公布《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徵辦法》,規定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攤床小販,凡資本總額滿20萬元(舊幣,下同)者,應領取營業牌照,照章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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