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如果是境內分保險業務,初保人承攬一項保險業務,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還有一個
再保險人,就在中國境內找另外一家保險公司作為分保人,假如初保時收500萬元,付給分保人200萬元,由初保人繳納
營業稅,分保人不再繳納。如果是境內保險公司承攬一項標的物在中國境內的保險業務,收取500萬元,找新加坡的一家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人,支付200萬元,由境內初保人代收代繳境外
分保業務的營業稅,這是境外
分保險業務。一旦出現
理賠事項,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先向客戶賠付,再向新加坡的保險公司要求賠付,假設新家坡的保險公司返回給境內保險公司100萬元,這100萬元就稱“攤回
分保費用”。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險金額大於一定的數額,必須要向再保險公司分保(這是由保險公司進行的,程式上與個人客戶無關,費用也由保險公司承擔),以防止出現巨額賠償時保險公司賠付能力不足而損害普通客戶的利益。 向
再保險公司分保時,需要向再保險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費,這要從保險公司的
保費收入中攤回。
攤回分保費用是與
分出保費相對應的,根據收入與成本相配比原則,保險公司對於風險較高的險種保費到再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可理解為“保險公司擔心自已要承擔的風險過高而到再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的行為”。那么保險公司需要分出一定比例保費給再保險公司,而當初保險公司為取得這對應的保費付出了相應成本,則隨之一起攤給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與再保險公司結算時,支付的銀行存款就是“分出保費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
分保費用。
二、本科目可按險種進行
明細核算。
三、攤回分保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二)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
純益手續費的,應按相關再保險契約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在原保險契約提前解除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契約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
確認
(二)與再保險契約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契約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
再保險契約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
分保費用金額。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攤回分保費用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
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
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
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
計入當期損益。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
轉銷相關存出攤回
分保費用。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
再保險契約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計量
1、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當期確認的預估
分保費收入和再
保險契約約定的
分保費用率,計算確定應計入當期的分保費用金額。對於採用固定手續費率的,根據分保契約列明的手續費率在分保費收入預估的基礎上進行預估。對於採用浮動手續費率的,根據估計的業務終極
賠付率計算實際的手續費率;或者根據歷史賠付經驗建立模型,採用
隨機模擬等技術得出平均的手續費支付水平。對於
純益手續費的預估,採用與浮動手續費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對於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無法準確估計,應當根據相關
再保險契約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
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手續費時,將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作為
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政策規定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稅務分局可責成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並應按其所
扣繳稅款的金額付給扣繳義務人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二、付給扣繳義務人的手續費,依照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由稅務分局根據實際扣繳稅款的金額,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
扣繳義務人,向指定的銀行(代金庫)辦理退庫手續,從原
繳庫的該級預算收入庫中退付。扣繳義務人不得自行坐扣。
三、對扣繳
義務人在代扣
個人所得稅時,發生多征的稅款,可由扣繳義務人提出申請或者
稅務機關自行發現,經審查屬實後,應給予辦理
退稅。其多征部分稅款的手續費。也要相應結算,由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填開一份個人所得稅完稅證,並註明此款是退回多付的手續費,交由扣繳義務人辦理繳庫手續。扣繳義務人如在華有常設機構,對多付的手續費,也可以沖抵扣繳義務人次月代徵稅款的手續費。
四、退回的手續費繳入金庫後,在
稅收會計報表上套用紅字沖減當月提支手續費,增加當月
稅款入庫數,當月徵收數不變。
五、對付給
扣繳義務人的手續費,應及時記帳,按月結算。
內部修訂
財務人員匯報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九九三年分公司總經理會議精神,現將國內保險業務(非壽險)內部攤回
分保費用在總公司保發(1992)299號檔案印發的辦法的基礎上作如下修訂:
一、有關分公司根據攤回分保費用辦法規定從分保集團攤回的賠款,應在以後的盈餘年度內將攤回的賠款從地方財政分成中扣回歸還給分保集團。總公司再將歸還的攤回分保費用按各分公司繳費的比例返還給各分公司。
二、有關分公司每年歸還分保集團的賠款數由總公司確定,並向有關公司發出歸還賠款通知書。
附:帳務處理及說明
一、當有關分公司接到總公司歸還分保賠款通知書,歸還分保集團分保賠款時:
貸:系統往來(或銀行存款)
總公司 借:系統往來(或:銀行存款)
貸:分保賠款支出
二、分保集團將有關分公司歸還的分保賠款返還給各公司時,併入當年(指帳單年度)帳目中,沖減當年度“攤回分保費用支出”。
另:總公司保發(1992)299號檔案附屬檔案(即:帳務處理及說明)有遺漏,現予補正。
三、當有關分公司根據總公司攤付賠款通知書從分保集團攤回賠款時,記入當年度(指帳單年度)帳目中。
分公司 借:系統往來(或:借入調劑資金)
貸:系統往來(或:借出調劑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