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4月10日
規則全文
(2017年4月10日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按照《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請假規定》執行。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建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會議的召開時間和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常委會辦公室應將開會日期、會議建議議程等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將相關檔案一併送到。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根據會議審議的事項列席會議。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公民代表旁聽會議。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議案或者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經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議案提出人作說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代常委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一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案,議案提出機關或議案提出人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對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對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理由。被撤職人員有權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辯意見。對補選或者罷免個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選舉法規定的程式辦理。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按照《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有關議案的說明時,議案提出機關的負責人或議案提出人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常委會會議在聽取議案說明後,對議案進行審議。
第十四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議案提出機關或議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主任會議提出,常委會會議同意,可暫不交付表決,由主任會議進一步審議後,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委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下列工作報告: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
(三)常委會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四)主任會議認為其他應當聽取的報告。
前款所列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採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時,應當由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到會作報告,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報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修改後的報告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十日內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委會辦公室分別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所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市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其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由常委會辦公室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一條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對會議審議的議案或工作報告提出詢問,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到會認真聽取意見,如實回答詢問。詢問的問題應屬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較重大的問題,也可以是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中不清楚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會議上作口頭或書面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工作機構。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如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可以要求被質詢機關補充答覆。
第二十四條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做出答覆前,質詢案的提出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發言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認真準備審議意見,確保發言質量。
第二十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發言,要圍繞審議的議題簡明扼要地表明自己的觀點,提出意見或建議。議題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組成人員發言一般不超過五分鐘,經主持人同意的,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表決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任免案的表決,按照《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案的表決,按照《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對議案的表決,可採取電子表決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採用何種方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發布和實施
第二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在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一律以正式檔案印發,根據需要可以在市級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任免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向提請機關發任命通知,並對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任命結果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對其他議案作出的決議、決定,由常委會直接發布,交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應依照《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十條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要認真研究執行,並及時向常委會書面報告執行情況。常委會要聽取執行情況的匯報,或組織視察和檢查,保證決議和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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