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賠償準備金是指融資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
擔保賠償準備是根據擔保業務低收益、高風險行業,為確保企業的償付能力,擔保企業應從每年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以彌補由於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控制的大額代償而導致的重大虧損。
擔保賠償準備的會計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收到的款項等於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的款項分別貸記本科目和“應收代償款”科目,實際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差額,貸記“追償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項小於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 “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已全部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部分確認為應收代償款,部分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金額部分,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