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擔保物權研究
- 作者:程嘯
- ISBN:978-7-300-23911-8
- 定價:¥118.00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01-16
- 裝幀:平
- 開本:16
主要內容,作者簡介,章節目錄,第一編總論,第二編抵押權,第三編質權,第四編法定擔保物權,精彩片斷,
主要內容
該書系統、全面且深入的研究了我國的擔保物權制度。該成果既對整個擔保物權制度的基礎理論進行了研究,如對擔保物權的性質、法律屬性(從屬性、不可分性與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體系等進行的研究,同時,該成果又對抵押權、質權等約定的擔保物權以及留置權、優先權等法定擔保物權進行了細緻深入的研究。密切結合我國現行法的規定與司法實踐。一方面,作者熟練運用法教義的研究方法,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了細緻的分析,並對其中存在的法律衝突進行了研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另一方面,作者非常注重對案例的研究,作者不僅對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書,也對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進行了細緻了研究。
作者簡介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黨委委員、院工會主席。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專家委員會委員、《清華法學》雜誌責任編輯等職。
章節目錄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擔保物權概論
第一節擔保物權的概念、特徵、類型與功能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擔保物權的性質
三、擔保物權的功能
四、擔保物權的類型
五、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第二節擔保物權的屬性
一、從屬性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第三節反擔保
一、反擔保的含義與類型
二、反擔保與不動產登記
第二章擔保物權的產生與消滅
第一節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
一、相關規定的演進
二、《物權法》第171條第1款的理解
第二節擔保物權的產生
一、基於法律行為取得擔保物權
二、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擔保物權
第三節擔保物權的消滅
一、《物權法》第177條規定的擔保物權的消滅原因
二、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未行使擔保物權
三、擔保物權人能否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限
第三章擔保物權的效力
第一節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一、擔保物權擔保範圍的確定
二、具體的擔保範圍
三、擔保範圍的登記與限制
第二節主契約與擔保契約的關係
一、擔保契約是主債權債務契約的從契約
二、主債權債務契約與擔保契約的無效問題
三、擔保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
四、主契約被撤銷和被解除對擔保契約的影響
第三節以貸還貸與擔保責任
一、以貸還貸的概念與性質
二、以貸還貸對擔保物權的影響
第四章擔保物權的實現
第一節概述
一、擔保物權實現的概念
二、擔保物權實現程式的類型
三、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
四、擔保財產的變價方法
五、擔保財產變價款的分配
六、擔保物權的實現與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擔保物權的約定實現程式
一、不同的立法模式
二、我國法上的擔保物權約定實現程式
第三節擔保物權的法定實現程式
一、比較法上的立法模式
二、我國法上擔保物權法定實現程式的演變
三、《物權法》中擔保物權法定實現程式的性質
四、擔保物權法定實現程式的具體問題
第五章混合共同擔保
第一節混合共同擔保的成立與實現
一、引言
二、混合共同擔保時何種擔保先予實行
三、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節混合共同擔保中的追償與代位
一、問題的提出
二、擔保人之間有無追償權的問題
三、擔保份額的確定標準
四、擔保人應否享有代位權
第六章擔保物權與破產程式
第一節破產程式中的別除權
一、別除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別除權的性質
三、別除權的基礎權利
四、別除權的行使
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抵押權與破產程式
第二節擔保物權與重整、和解程式
一、重整與和解概述
二、擔保物權在重整與和解程式中的特殊地位
第二編抵押權
第七章抵押權概論
第一節抵押權的概念、特徵與類型
一、抵押權的概念
二、抵押權的特徵
三、抵押權的類型
第二節抵押財產
一、概述
二、允許抵押的財產
三、禁止抵押的財產
四、房地分別抵押的問題
五、超額抵押與抵押權登記
第八章抵押權的取得
第一節概述
一、基於法律行為取得抵押權
二、非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抵押權
三、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第二節抵押契約
一、抵押契約的主體
二、抵押契約的內容
三、抵押契約的形式
四、抵押契約效力與登記效力的區分
五、抵押契約的無效與撤銷
第三節抵押權登記
一、概述
二、抵押權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及登記程式
三、抵押權登記對抗要件主義及登記程式
四、不動產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九章抵押權的效力(一)
第一節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一、概述
二、擔保範圍的約定、登記簿的記載與法院的判決
第二節抵押權的標的物範圍
一、概述
二、具體範圍
第三節抵押權人的權利
一、處分抵押權的權利
二、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物權請求權
第四節抵押人的權利
一、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二、以抵押財產設定用益物權
三、出租抵押財產
四、抵押財產的轉讓
第十章抵押權的效力(二)
第一節抵押權的順位
一、抵押權順位的含義與確定標準
二、抵押權順位固定主義與順位升進主義
三、抵押權順位的放棄與變更
第二節抵押權與租賃權
一、租賃財產被抵押
二、抵押財產被出租
第三節抵押權與其他擔保權的競合
一、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
二、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三、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
第十一章特殊抵押權
第一節在建建築物抵押權
一、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的概念、意義與類型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與其他制度的關係
三、在建建築物抵押中的抵押財產範圍
四、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的性質
第二節預購商品房抵押權
一、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含義
二、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三節動產浮動抵押權
一、概述
二、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登記
三、抵押財產的確定
四、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實現
第四節共同抵押權
一、概述
二、共同抵押權的設立
三、共同抵押的效力
第五節最高額抵押權
一、概述
二、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
三、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
四、最高額抵押權的變更
五、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
六、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
第三編質權
第十二章質權概述
第一節質權的概念、客體及類型
一、質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質權的客體範圍
三、質權的類型
第二節質權與其他權利的關係
一、質權與抵押權
二、質權與留置權
第十三章動產質權
第一節概述
一、動產質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動產質權的設立
三、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第二節動產質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範圍
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範圍
三、出質人的權利與義務
四、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五、質物監管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動產質權的實現與消滅
一、動產質權的實現
二、動產質權的消滅
第十四章權利質權總論
第一節權利質權的概念與性質
一、權利質權的概念與功能
二、權利質權的性質
第二節權利質權的客體
一、權利質權客體須符合的條件
二、權利質權客體的具體種類
三、權利質權的類型
第三節權利質權的設立與效力
一、權利質權的設立
二、權利質權擔保的債權範圍
三、權利質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
第十五章權利質權各論(一)
第一節票據質權
一、可以質押的票據的範圍
二、票據質權的設立
三、票據質權的內容
四、票據質權的實現
第二節債券質權
一、債券的概念與類型
二、債券質權的設立
三、債券質權的實現
第三節存款單質權
一、可質押的存款單的類型
二、存款單質權的設立
三、存單質權設立中存款行確認的意義
四、偽造、變造以及虛開的存單的質押
五、存單質權的實現
第四節倉單質權
一、倉單的含義
二、倉單質權的含義及設立
三、倉單質權中保管人的義務
第五節提單質權
一、提單的含義與性質
二、提單質權的設立
三、提單質權的效力
第十六章權利質權各論(二)
第一節股權質權
一、股權的含義與類型
二、股權質權的設立
三、股權質權的效力
四、股權質權的實現
第二節基金份額質押
一、基金份額的含義
二、基金份額質權的設立
三、基金份額質權的效力
第三節智慧財產權質權
一、智慧財產權質權的設立
二、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效力
第四節應收賬款質押
一、應收賬款質押的意義
二、應收賬款的含義與類型
三、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四、應收賬款質權的效力與實現
第四編法定擔保物權
第十七章留置權(一)
第一節概述
一、留置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留置權的類型
三、留置權與其他權利的關係
第二節留置權的產生
一、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二、留置權的產生條件
第三節留置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範圍與標的物範圍
二、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章留置權(二)
第一節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競合
一、留置權與動產抵押權
二、留置權與動產質權
第二節留置權的實現
一、留置權的實現條件
二、留置權的實現方法
三、留置權的實現程式
第三節留置權的消滅
一、一般性消滅事由
二、特殊消滅事由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片斷
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動產、不動產或財產權利上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擔保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一種限制物權(《物權法》第170條)。擔保物權屬於一類重要的物權,除具有物權的一般特徵(支配權、絕對權)外,還具有以下幾項特徵: (一)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具有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本質機能在於通過對特定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控制,以確保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能夠得到圓滿實現。因此,擔保物權本身不具有獨立的存在意義,其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這也是擔保物權與 同屬於限制物權、他物權的用益物權的重要區別之一。就用益物權而言,其以獲得對特定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因此用益物權本身就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由於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故此,一方面,擔保物權是具有從屬性的權利,在擔保物權設定或實行之前必須存在被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呼吸、共命運”;另一方面,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否則擔保物權的設定無的放矢。不得泛泛地為當事人之間可能發生的債權而設定擔保物權,至少其所擔保的債權究竟是哪一種債權需有一定的範圍,否則有違擔保侵權之特定原則。 即便是最高額抵押權,儘管債權確定前抵押權擔保的具體債權數額尚不確定,但導致一 定期間債權連續發生的基礎法律關係是特定的,並且抵押權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也是特定的。
(二)擔保物權是在他人之物或財產權利上設定的物權,是他物權 既然擔保物權旨在確保債權的實現,則其必須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上。因此,擔保物權屬於他物權。極少數情況下,也可能出現債權人就自己的物或權利上享有擔保物權的情形,如所有人抵押。不過,此終屬極個別現象。由於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所以不得泛泛地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在所有或將來可能取得的任何物或權利上設定擔保物權。易言之,作為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原則上都必須是既存的、特定的。雖然有的擔保物權於設定時其客體並未特定,但在實現該擔保物權時也必須特定。例如,動產浮動抵押權設定時,客體並不特定,包括抵押人現有和將有的動產,但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該抵押財產必須特定(《物權法》第196條);否則,權利人無法實現抵押權。
(三)擔保物許可權制了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對其財產的處分,是限制物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他物權,是在他人的物或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因此,它們也構成了對所有權的限制,屬於限制物權。不過,因設立的目的不同,故此二者對所有權的限制方法也有所不同。用益物權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而非限制所有權人對 標的物的處分。因此,用益物權人要實際占有標的物,才能取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但是,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是一種價值權(Wertrecht)。權利人必須通過限制提供擔保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處分權,才能確定地把握該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此,法律上採用了兩種方法:一是通過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對擔保人的處分權進行事實上的限制;二是採用登記的方法,對擔保人的處分權加以法律上的約束。
(二)擔保物權是在他人之物或財產權利上設定的物權,是他物權 既然擔保物權旨在確保債權的實現,則其必須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上。因此,擔保物權屬於他物權。極少數情況下,也可能出現債權人就自己的物或權利上享有擔保物權的情形,如所有人抵押。不過,此終屬極個別現象。由於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所以不得泛泛地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在所有或將來可能取得的任何物或權利上設定擔保物權。易言之,作為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原則上都必須是既存的、特定的。雖然有的擔保物權於設定時其客體並未特定,但在實現該擔保物權時也必須特定。例如,動產浮動抵押權設定時,客體並不特定,包括抵押人現有和將有的動產,但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該抵押財產必須特定(《物權法》第196條);否則,權利人無法實現抵押權。
(三)擔保物許可權制了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對其財產的處分,是限制物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他物權,是在他人的物或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因此,它們也構成了對所有權的限制,屬於限制物權。不過,因設立的目的不同,故此二者對所有權的限制方法也有所不同。用益物權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而非限制所有權人對 標的物的處分。因此,用益物權人要實際占有標的物,才能取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但是,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是一種價值權(Wertrecht)。權利人必須通過限制提供擔保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處分權,才能確定地把握該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此,法律上採用了兩種方法:一是通過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對擔保人的處分權進行事實上的限制;二是採用登記的方法,對擔保人的處分權加以法律上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