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企業會計制度

為了規範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擔保企業會計制度
  •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 依據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擔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類型的擔保機構,比照本辦法執行。
二、企業應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在不違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核算辦法。
三、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四、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五、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六、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報告。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披露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需要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還應當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
七、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相關附表包括利潤分配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擔保餘額變動表、分部報告(不要求編制和提供分部報告的企業除外)等。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
八、企業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半年度吧含菁咀華v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字並蓋章。
十、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果具有實質控制權,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併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十二、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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