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興律(shàn xīnɡ lǜ),我國古代關於處分未奉詔旨擅自發兵以及其他有關罪行的刑法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擅興律
- 拼音:shàn xīnɡ lǜ
- 釋義:關於處分未奉詔旨擅自發兵
- 出處:《唐律疏議·“擅興”題解》
《唐律疏議·“擅興”題解》:“擅興律者, 漢 相 蕭何 創為興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 晉 復去擅為興。又至 高齊 ,改為興擅律。 隋 開皇 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其旨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參見“ 擅興 ”。
宋代軍法的又一項重要內容。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宋代第一部基本的、較為系統的成文法典《宋刑統》正式頒降實施。該法典比較完整地保存了"擅興律"。雖然《宋刑統??擅興律》的內容基本沿襲《唐律疏議??擅興》,但是擅興律於宋代,卻被賦予了鮮明的時代特色和特殊的意義。唐末、五代軍閥混戰,將驕卒橫、兵不可制的禍患發展到了極點。正如南宋范浚所言:"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皆以兵。兵權所在,則隨以興;兵權所去,則隨以亡。"宋初整頓軍務,唯有樞密院才有調兵權,而樞密院長官又聽命於皇帝。因而,這種軍事體制下的擅興律,已不同於以往朝代的擅興律,它使軍權牢固地掌握在皇帝手中,使軍隊直接地並完全地受皇帝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