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

擅自離職指擅自撕毀勞動契約或雖經向所在企業提出辭職而未獲準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的一種行為。在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下,實行將固定用工制改為用工勞動契約制。企業用工可通過企業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局勞動服務公司)的介紹,或者由企業或用工單位自行向社會公開招收招聘、按照擇優原則,通過考核錄用,試用3個月至半年,再通過考核然後定工種等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擅自離職
  • 出處:《投資大辭典》
  • 定義:擅自撕毀勞動契約或雖經向所在企業提出辭職而未獲準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的一種行為
一般新招職工,須進行技術、業務、文化等培訓。培訓期視需要而定,多數在3個月以上。按我國有關規定,培訓期達3個月以上者,結業後的1年以內不準辭職,如堅決辭職或擅自離職的,則必須負責賠償企業對其本人培訓所支付的費用損失。所以擅自離職的職工,不但要負責賠償培訓費,而且要負因其擅自離職所造成的有關經濟損失。必要時,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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