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發兵

擅發兵是中國古代軍事法中的嚴重犯罪行為,處刑嚴厲。中國歷代統治階級都懂得有兵才有權,為了防止謀反、兵變,又必須狠抓軍隊領導權。擅發兵是種勒兵弄權的犯罪行為,為歷代軍事法規定的懲罰內容之一。從漢初肖何制九章律時起一直將擅興列為國家法典之中。

所謂擅發兵,唐律注為:“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發。”擅發兵要重刑處罰,《漢書·袁安傳》:司徒袁安“乃劾景擅發邊兵,驚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輒承景檄,當伏顯誅。”唐律規定:發兵十人以上必須銅魚符敕書勘合始能差發。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每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絞(《唐律疏議·擅興》及疏)。雖有兵部發兵文書,但掌兵之官不得立即付兵,必須報請皇帝枇準才能差兵,違者按所給兵人數減擅發兵罪一等處治。但如果為了鎮扭人民起義等所謂“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內應,急須用兵”可以例外,先發兵後上報,此類情況如不立即給兵反而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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