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這是軍制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然而,卻沒有得到學者足夠的重視,多數與軍制研究有關的論著對它根本不提,少數學者對它所作的論述也極其簡略,而且互不相同。如宋代
陳傅良說漢高祖劉邦時“材官騎士散在郡國,虎符與檄召而後來”1。宋人錢文子說西漢“村官、騎士,非虎符不得輒發”。其門人陳元粹說:“(西漢)兵皆散於郡國,有事,則以虎符、檄召而用之。”2現代學者程樹德說:“漢時發兵須有虎符。”3《中國軍事史》說:“(漢代)發兵時,必須有皇帝的虎符和竹使符。”4《中國軍事史辭典》說:“虎符,中國古代調發軍隊的一種信物”,“羽檄,漢代調發兵士的一種憑證。例同虎符。”5以上記述的互相歧異之處是顯而易見的;而且,迄今還從未有人將漢代“發兵”作為一個制度加以研究。
主要信物
漢代發兵的第一種信物是虎符。《漢書》卷4《文帝紀》:“二年九月,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顏師古注引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攜刻篆書,第一至第五。”師古曰:“與郡守為符者,謂各分其半,右留京師,左以與之。”同樣的記載又見《史記》卷10《孝文本紀》之《集解》及《後漢書》卷31《杜詩傳》之李賢注。又《資治通鑑》卷13,漢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七月,胡三省注引“應劭曰”也基本相同。
可見,說漢代以虎符發兵是沒有問題的,我們從史書中能找到大量以虎符發兵的例子。應劭還說到了竹使符,是用竹製成,其形似箭,發給有關地方長官五枚,每一枚長五寸,上面用篆書寫有“一、二、三、四、五”等字樣。《史記》卷10《孝文本紀》司馬貞《索隱》引衛宏《漢舊儀》:“銅虎符發兵,長六寸;竹使符出入徵發。”《後漢書》卷31《杜詩傳》:“舊制發兵,皆以虎符,其餘徵調,竹使而已。”衛宏與杜詩都將“發兵”與“徵調”(可能系“出入徵發”的另一說法)區別開來。“發兵”是指軍隊調動,這是沒有問題的。“徵調”是不是指軍隊調動呢?很可能不是,因為我們遍檢兩漢的史籍,沒有發現一個以竹使符調兵的例子。《隋書》卷11《禮儀志六》云:“皇帝信璽,下銅獸符,發諸州鎮兵;下竹使符,拜代徵召刺史,則用之。”這雖然是說魏晉南北朝的情況,但應與漢制有繼承關係,說得很明白,竹使符是中央為徵召刺史等地方大臣而用的,與發兵無關。
所以,我認為,竹使符不是發兵信物,《中國軍事史》將竹使符也看作發兵的信物,恐怕是不正確的。
漢代發兵的另一信物是節。漢節是竹製,長七、八尺,約合現在的五尺至五尺六寸;節上裝飾是旄牛尾,共有三重,顏色時有變化,最初為赤色,武帝時因戾太子矯節發兵,乃加黃旄於第一重之上,以示區別;王莽時似乎節旄皆黃,光武又恢復漢舊,直至中平二年,因為袁紹棄節,董卓又改節上黃旄為赤6。漢代以節發兵的事例很多,如漢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派嚴助持節去會稽發兵以救東甌7。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十二月,濟南太守公孫遂督兩將征朝鮮,因樓船將軍行動不及時,即以節召樓船將軍入左將軍營計事,並命左將軍麾下執樓船將軍,兼併其軍隊8。武帝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因東方盜賊猖撅,使光祿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擊賊9。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閏四月,戾太子以節髮長樂宮衛士,又使長安囚如侯持節髮長水及宣曲胡騎,皆以裝會,因侍郎莽通告胡人“節有詐”而不果;太子又以節令護北軍使者任安發兵,任安知節有詐,受節而不發兵。到東漢時,以節發兵越來越普遍。如光武建武二年(公元26年)八月,命太中大夫伏隆持節使青、徐二州,招降郡國11。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冬,以皇甫規為中郎將,持節監關西兵討零吾。類似例子不勝枚舉。但以上著作在說漢代發兵信物時,沒有一部提到節的。
漢代初期,還曾以羽檄作為徵發軍隊的信物。《漢書》卷1下《高帝紀下》:十年九月,代相國陳豨反,帝謂左右說:“非汝所知也,陳豨反,趙代地皆豨有。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今計唯獨邯鄲兵耳。”顏師古註:“檄者,以木簡為書,長尺二寸,用徵召也。其有急事,則加以鳥羽插之,示速疾也。”這條材料又見《西漢會要》卷57《兵二》。所以陳傅良說漢高祖時,“材官騎士散在郡國,虎符與檄召而後來”。以後,因羽檄而發兵的記載還屢見不鮮。但我認為,羽檄本身並不是一種發兵的信物。因為,羽檄不具有強制發兵的效力,見到檄的地方不一定非發兵不可。如,漢高祖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又如,淮陽王更始二年(公元24年)二月,劉秀與王郎都以羽檄向漁陽徵兵,漁陽長官了解清楚劉秀是帝室之胄以後才以兵應之,而王郎的羽檄未被理睬。而且,羽檄是很容易造偽的,如,淮南王劉安為了達到發兵造反的目的,就使人詐作羽檄,說“南越兵入”。又如荊州刺史王叡與武陵太守曹寅矛盾,曹寅“詐作按行使者光祿大夫溫毅檄移(孫)堅,說叡罪過,令收,行刑訖,以狀上。堅即承檄勒兵襲叡”。
史書上還有很多矯檄的記錄。由於檄容易被偽造,王朝也就不可能強行規定見檄必發兵。
羽檄應是一種表示緊急情況的信物,統領軍隊的長官可以不經中央批准即調動軍隊,參與所需的軍事行動,這一點後面還將進一步論述。
璽書或詔令也是漢代調發軍隊的信物。
衛宏《漢舊儀》:“璽皆白玉螭虎紐,文曰:‘皇帝行璽’、‘皇帝之璽’、‘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凡六璽……皇帝信璽,發兵,征大臣。”16又《隋書》卷11《禮儀志六》云:“皇帝信璽,下銅獸符,發諸州鎮兵;下竹使符,拜代徵召諸州刺史,則用之。”
《隋書》所說是魏晉南北朝的情況,但應是與漢制相仿佛。按,漢代璽書,又名制書,又稱制詔,王國維《屯成叢殘考釋》簡一、二,釋漢宣帝神爵元年所賜酒泉太守制書,引蔡邕《獨斷》云:“制書,其文曰制詔三公、刺史、太守、相。”又云:“凡制書,有印使符,下遠近,皆璽封,尚書令重封。”王:“故漢人亦謂之‘璽書’。”17又《漢書》卷63《武五子傳》,卷69《趙充國傳》,書皇帝的璽書為“制詔”18。可見,以璽書發兵應該就是《漢舊儀》所說的“皇帝信璽”發兵,而以詔書發兵很可能即是璽書發兵的另一說法。所以《後漢書·杜詩列傳》說:“間者發兵,但用璽書,或以詔令。”學者們都沒有論及璽書或詔書為發兵信物這一點。
使用方式
《漢書》卷4《文帝紀》:“二年九月,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19顏師古注引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順古曰:“與郡守為符者,謂各分其半,右留京師,左以與之。”
漢代虎符是銅製,分成兩半,右半部分留京師,左半部分發給有關地方長官,上面用篆書刻寫了“一、二、三、四、五”等字樣。王國維《屯戍叢殘考釋·雜事類》說:“漢晉兵符,每字中分,以為合符時之驗。”當中央王朝或地方需要調動軍隊時,就派使者去合符,兩半符的文字能夠完全合起來時,就可發兵。漢代對於虎符的使用有很嚴格的規定。虎符一般要與璽書或詔書同時使用,《漢書》卷35《吳王濞傳》:“七國敗,弓高侯告膠西王卬曰:‘未有詔、虎符,擅發兵去義國……王其自圖。’卬遂自殺。”詔書與虎符同時使用,虎符是發兵信物,詔書則是為了明確統兵長官的職權和任務,以免造成統兵者濫用權力,危害治安的後果。《續漢書·百官志三》:“尚符璽郎中四人。
本注曰:舊二人在中,主璽及虎符,竹符之半者。”李賢註:“《周禮》:掌節有虎節、龍節,皆金也。乾寶注曰:‘漢之銅虎符,則其制也。’《周禮》又曰:以英盪輔之。乾寶曰:‘英,刻書也。盪,竹箭也。刻而書其所使之事,以助三節之信,則漢之竹使符者,亦取則於故事也。”’可見,漢代竹使符上必刻要求地方官辦理的事情,銅虎符上是不能補刻文字的,所以必須用詔書加以說明。漢代中央設有符節台保管璽和符節,《漢書》卷68《霍光傳》孟康註:“漢初有三璽,天子之璽自佩,行璽、信璽在符節台。”我們已證,皇帝信璽是發兵璽。符節台有符節令、尚符璽郎等官,《北堂書鈔》卷68《設官部》:“符節令,領尚符璽郎四人。”《職官分記》卷22引環濟《要略》:“符節令掌天子符璽及節麾幢,有銅虎、竹使符,中分之,留其半,付受為信。”類似記載又見《文獻通考》卷115及《續漢書·百官志三》。尚符節郎最主要的素質是明曉法律,清代孫星衍輯錄的《漢官》曰:“符節,當得明法律郎。”20這大概是因為符節璽印的出入事關重大,掌之者非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不可。地方官赴任之前,由符節郎秉承皇帝的意旨,授給相應的符節,《太平御覽》卷274:“摯虞《新禮》:‘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鉞於朝堂。’《新禮》:‘遣將,御臨軒,尚書授節鉞,古兵書跪而推轂之義也。”’按:《御覽》此處引文有不恰當的刪節,《晉書》卷21《禮志下》:“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節鉞於朝堂。其後荀顗等所定新禮,遣將,御臨軒,尚書授節鉞,古兵書跪而推轂之義也。”可見,尚書郎授節鉞是西晉荀顗等人改定禮儀之後的事,漢魏時期是由符節郎授節鉞,不由尚書郎。漢代中央與地方之間有使者,迅速地往來於兩地之間,以傳達信息,清代紀昀輯錄漢衛宏的《漢宮舊儀》記載:“奉璽書使者乘馳傳。其驛騎也,三騎行,晝夜千里為程。”21有了虎符、璽書後,還得有當地主要的長官在場,發兵才算合法。具體說,郡須有太守、都尉,縣須有令長、丞尉,國須有王、相、內史、中尉——這些官同時在場,才能合法地完成發兵之舉。如淳說:“太守、都尉,令長、丞尉會都試,課殿最。”22《漢書》卷44《淮南王安傳》:安欲發王國兵反,“恐相、二千石不聽,王乃與伍被謀,為失火宮中,相、二千石救火,因殺之。”又“與太子謀召相、二千石,欲殺而發兵。召相,相至;內史以出為解。中尉曰:‘臣受詔使,不得見王。’王念獨殺相而內史、中尉不來,無益也,即罷相。”這是沒有虎符與詔書授權情況下的發兵之舉,雖未成,但從反面說明王國發兵必須有相、內史、中尉同時參與。這一點,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15已言之,可參看。在情況並不很緊急的情況下,無虎符而動用軍隊是算作“乏軍興罪”的,《漢書》卷99下《王莽傳下》:“未賜虎符而擅發兵,此弄兵也,厥罪乏興。”顏師古註:“擅發之罪,與乏軍興同科也。”而乏軍興通常是處死罪,嚴重的還要收妻子、於女為官奴婢或刑徒。但漢代還是有不少擅自發兵的事例,如漢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齊王發本國兵及琅邪國兵,以圖誅諸呂23;景帝時吳楚七國擅發兵造反24;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馮奉世以節擅發西域諸國兵擊莎車25。這些“擅發”的成功,說明漢王朝雖有嚴刑峻法懲治擅發之舉,卻沒有有力措施防範擅發之舉於未然。
相形之下,以節發兵就沒有這么嚴格的規定。雖然我們也看到這樣的材料,如《漢書》卷66《劉屈氂傳》:“(戾)太子召監北軍使者任安發北軍兵,安受節已,閉軍門,不肯應太子……(任)安坐受太子節,懷二心,腰斬。”
這說明漢朝對於以節發兵也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相關的人不得不慎。但我認為,比起虎符來說,以節發兵是比較隨便的。首先,虎符是要與璽書或詔令相伴而行的,節卻很可能不需要。《漢書》卷64《嚴助傳》: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嚴助被派遣持節發會稽兵救東甌,“會稽守欲距法不為發,助乃斬一司馬,諭意旨,遂發兵浮海救東甌。”如果嚴助持有武帝的詔書,他以節發兵是不會遇到這么大的阻力的;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閏四月,戾太子派人持節髮長水及宣曲胡騎,如果節與詔書要同時使用才能發兵,他的騙局不待侍郎莽通告胡人“節有詐”就將被識破,因為戾太子有節卻並無詔書。其次,虎符是一地一符,甲地的符不能用來調乙地的兵,反之亦然,而節卻並無地區限制,如,戾太子持一根節,先發了長樂宮衛士,接著又髮長水與宣曲胡騎,“皆以裝會”,只是因為侍郎莽通告胡人說“節有詐”才最終未果。又如,更始二年(公元24年),蕭王劉秀準備討銅馬、大彤等地賊,以吳漢為大將軍,“持節北發(幽州)十郡突騎。”26可見,一節能發動十郡甚至更多郡的軍隊。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東漢後期邊境和地方動盪加劇之後,節會不斷流行開來,又不難理解為什麼兵戈擾攘的魏晉南北朝,地方官大都帶將軍號,持節出鎮。
我們前面論證過,璽書或詔書是與虎符同時使用的。但,璽書或詔書也可獨立作為發兵的信物,《後漢書》卷31《杜詩傳》:“初,禁綱尚簡,但以璽書發兵,未有虎符之信。詩上疏曰:‘臣聞兵者國之兇器,聖人所懼。舊制發兵,皆以虎符,其餘徵調,竹使而已。符第合會,取為大信,所以明著國命,斂持威重也。間者發兵,但用璽書,或以詔令,如有奸人詐偽,無由知覺。愚以為軍旅尚興,賊虜未斂,徵兵郡國,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絕奸端。’書奏,從之。”此書上於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之後,可見,在東漢初期曾一度僅以璽書或詔書而不用虎符向郡國徵兵。西漢偶爾也用詔書發兵,漢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西域副校尉陳湯曾“矯制發城郭諸國兵、車師戊已校尉屯田吏士”以擊康居27。“矯制”可能是偽造皇帝制書以發兵。我認為,王朝對中央兵的調遣可能主要以詔書或璽書為憑證,武帝時丞相劉屈氂發京師軍隊討戾太子之前,先由武帝授予璽書,見《漢書》卷66《劉屈氂傳》。當然,這是推測,尚無確證,因為史書對於中央軍的調發方式極少記載。
羽檄在漢高祖劉邦時也獨立地作為向郡國徵兵的信物,我們在第一部分曾引用過《漢書·高帝紀下》的材料,顏師古註:“檄者,以木簡為書,長尺二寸,用徵召也。其有急事,則加以鳥羽,示速疾也。”可見,檄本來是一種用以徵召的文書,羽檄就是在這種文書上插了鳥羽,表示情況緊急。在收到羽檄情況下,是可以不經中央授權就發兵的。淮南王劉安為了達到沒有虎符和詔書情況下發兵造反的目的,曾令人持羽檄從南方來,呼曰:“南越兵入界!”《後漢書》卷31《廉范列傳》:明帝永平年中為雲中太守,匈奴入塞,烽火日通。“故事,虜入過五千人,移書旁郡。吏欲傳檄求救,范不聽。自率士卒拒之。”可見,檄是一種請求附近地區加以援助的文書,收到這種文書的地方,可以不待中央指示就發兵援助,但,我們已說,羽檄不具有發兵的強制效力,發不發兵當然由當地自行決定。
實施情況
西漢實行郡、國統兵制度,中央有南北軍,地方有輕車、材官、樓船、騎士。但有學者指出,中央的南北軍也是從地方郡、國選調,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50《兵考二》引山齋易氏《南北軍始末序》曰:“漢之兵制,莫詳於京師南北軍之屯,雖東西兩京沿革不常然,皆居重馭輕而內外自足以相制,兵制之善者也。蓋是時,兵農未分,南北兩軍實調諸民,猶古者井田之遺意。竊疑南軍以衛宮城而乃調之於郡國,北軍以護京城而乃調之於三輔。”又曰:“北軍番上與南軍等,南軍衛士調之郡國而北軍兵卒調之左右京輔。”又引章氏曰:“漢初,南北軍亦自郡國更番調發來,何以言之?黃霸為京兆尹,坐發騎士詣北軍,馬不適士,劾乏軍興,則知自郡國調上衛士,一歲一更,更代番上,初無定兵。自武帝置八校,則募兵始此,置羽林、期門,則長從始此。”這些意見,馬端臨是贊同的。西漢成年男丁的正規兵役一般是一年在地方當材官、樓船或騎士,另一年到京師去充任衛士,所以,西漢一朝,從地方郡、國調發軍隊的制度是很受重視的。西漢兵制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將統兵權與調兵權分開,統兵權屬於地方,但調兵權始終握在人主手裡,而且,西漢大部分時期是以虎符調兵,漢景帝時,弓高侯劾膠西王的主要罪狀就是“未有詔、虎符,擅發兵擊義國”,膠西王被迫自殺。淮南王劉安要用國兵造反,也必須取得相、內史、中尉的一致同意才能發兵,這些,前面已說,此不贅述。漢武帝時較多地以節發兵,但,以節發兵其實是君主派遣使節向郡國調兵,並執行君主指定的任務,並不削弱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權;而且,郡國要動用軍隊自衛或維持治安時,事先須向中央請示,《資治通鑑》卷17: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八月,“閩越王郢興兵擊南越邊邑,南越王守天子約,不敢擅興兵,使人上書告天子”。可見,連邊區民族也沒有擅自動用兵力的權利。漢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一月:“西域都護段會宗為烏孫兵所圍,驛騎上書,願發城郭、敦煌兵以自救。丞相王商、大將軍王鳳及百僚議,數日不決。”28說明西域地區遇到緊急情況,未經中央批准,也不敢擅自發兵。就是到了西漢末期的王莽時候,虎符發兵之制還嚴格地實行著。《漢書》卷99上《王莽傳上》:“哀帝崩……(太皇太后)詔尚書,諸發兵符節、百官奏事,中黃門、期門兵皆屬莽。”《資治通鑑》卷38王莽地皇二年(公元21年)正月記:“四方皆以饑寒窮愁起為盜賊……州郡又不得擅發兵,賊由是遂不制。”翼平連率田況發民年十八以上四萬人,予以庫兵,王莽下書讓之曰:“未賜虎符而擅發兵,此弄兵也,其罪乏興。”次年,莽派納言大將軍嚴尤,秩宗大將軍陳茂擊綠林、下江、新市兵,嚴尤謂陳茂曰:“遣將而不與兵符,必先請而後動,是猶紲韓盧而責之獲也。”從嚴尤的話中,不難看出,西漢一朝,即使是戰爭時期,沒有兵符也不能擅自發兵。
東漢初期,曾一度罷廢地方常備兵,《歷代兵制》卷2《東漢兵制》:“建武六年,始罷郡國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法,惟京師肄兵如故,明年,罷天下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及軍候吏,盡還民伍,唯更踐如故。”這種情況下,與西漢調兵郡國不同,東漢發展起中央軍出外作戰和留屯地方的制度,《文獻通考》卷150《兵考二》:“自光武罷都試而外兵不練,雖疆場之間廣屯增戍,列營置塢而國有征伐,終藉京師之兵以出,蓋自建武迄於漢衰,匈奴之寇,鮮卑之寇,歲歲有之,或遣將出擊,或移兵留屯。”由於地方動盪加劇,地方常備兵以後又逐漸恢復,但卻出現了州郡長官勢力膨脹的趨勢,西漢作為監察官的刺史此時逐漸發展為地方最高長官,握有統兵權與調兵權;由於都尉官時設時廢,太守兵權加重,與刺史一樣,不僅統兵一方,而且逐漸有了發兵權。總之,統兵權與發兵權逐漸合一是東漢兵制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與上述形勢相應,東漢發兵也出現了若干變化,主要表現在:
(一)發兵對象多為中央兵、地方的營兵及緣邊州郡兵
章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冬十月,以竇憲為車騎將軍,北伐匈奴,“發北軍五校、黎陽、雍營,緣邊十二郡騎士及羌胡出塞”29。安帝元初五年(公元118年)八月,代郡鮮卑人寇,殺長吏,“發緣邊甲卒,黎陽營兵屯上谷以備之”。冬十月,鮮卑寇上谷,攻居庸關,“復發緣邊諸郡黎陽營兵,積射士步騎二萬人,屯列衝要”30。類似的發兵記錄舉不勝舉。
(二)刺史有向郡太守調兵的權利
《資治通鑑》卷52順帝永和二年(公元137年)五月,象林蠻區憐等攻縣寺,殺長吏,“交趾刺史樊演發交趾、九真兵萬餘人救之”。
還有材料證明刺史有了統兵打仗的權利。如《資治通鑑》卷57靈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月,巴郡板楯蠻反,“遣御史中丞蕭瑗督益州刺史討之”;卷59獻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三月:“初,荊州刺史王叡與長沙太守孫堅共擊零、桂賊,以堅武官,言頗輕之。”
刺史統兵打仗,一般都是持節出征,我們已考,節本身就是發兵的信物,而且比虎符使用更靈活、更隨意。東漢後期,尤其是黃巾起義爆發之後,州刺史擁節統兵的現象日益普遍,以後魏晉南北朝,刺史不帶節,帶將軍號者,謂之無權的“腳踏車刺史”,為時人所不樂為,與東漢以來的發展趨勢是一脈相承的。
(三)郡太守仍帶虎符,但很難看到以虎符發兵的記錄
隨著邊境少數民族的入侵、內地變亂的日益頻繁,尤其由於都尉一官的置廢不常,東漢郡太守的兵權加大。郡太守統兵,但西漢那種虎符發兵的制度卻很大程度上被破壞了。
前面已說,光武建武八年(公元32年)以前,王朝向郡國調兵只用詔書或璽書,不用虎符;杜詩上疏請求恢復虎符發兵制度,史書說“從之”,但虎符制度是否真能恢復,殊可置疑。顯示郡太守擁虎符而出鎮的材料是很多的,據《資治通鑑》卷51順帝陽嘉二年(公元133年)六月,太史令張衡對策,有“且郡國守相,剖符寧境”之語,《太平御覽》卷598引《東觀漢紀》:“延熹五年(公元162年),長沙賊起,攻沒蒼梧,取銅虎符,太守甘定,刺史侯輔各奔出城。”《後漢書》卷58《傅燮列傳》:漢靈帝中平四年(公元187年)二月,狄道人王國使故酒泉太守黃衍說燮曰:“天下已非復漢有,府君寧有意為吾屬帥乎?”燮按劍叱衍說:“若剖符之臣,反為賊說邪!”要找到證明太守帶虎符的材料是不難的,但要找到王朝以虎符發郡國兵的材料卻極其困難。《後漢書》卷45《袁安列傳》:“和帝即位,竇太后臨朝……執金吾竇景擅使驛施檄緣邊諸郡,發突騎及善騎射有才力者,漁陽、雁門、上谷三郡各遣吏將送詣景第。有司畏憚,莫敢言者。安乃劾景擅發邊兵,警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輒承景檄,當伏顯誅。”《通鑑》卷47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九月條,胡三省註:“符信,謂虎符以為信也。”這似乎說明東漢向郡國調兵仍是需要虎符以為信物。但既然二千石敢於不待虎符而只憑竇景的檄書即發兵,說明虎符發兵之制已遠不如西漢那么嚴格。我們知道,西漢發兵不僅要虎符,還須詔書,那時是不會出現東漢這種情況的。
郡太守如遇猝然的變亂或入侵,需要動用兵力時,是怎樣發兵的呢?史書很少記載。
《後漢書》卷77《李章列傳》:為琅邪太守,北海安丘大姓夏長思反,囚太守處興,章聽到訊息,即發兵千人馳往擊賊,其掾史勸阻說“二千石行不得越界,兵不得擅發”。但章不聽,進兵,破賊,然後將情況上報中央,結果,不但沒受懲罰,中央還下詔“悉以所得班勞吏士”。前面還引到《廉范傳》有“故事,虜入過五千人,移書旁郡”之語。據此推測,隨著地方動亂的日益頻繁,西漢那樣嚴格的待王朝授權之後而動兵的制度是無法實行了,大多數情況下將如李章那樣,隨宜而動。而且,郡之間互移羽檄的現象會不斷增多,也使嚴格的發兵制度成為具文。
行文至此,似可結束我們對於漢代發兵制度的論述了,但有一問題仍須加以討論。宋人錢文子和陳元粹對西漢調發郡國兵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論述,錢文子說:“其興發,量地遠近。”陳元粹說:“近地調發,無遠征之勞。”31今人黃今言贊同此論,並舉了調發關中、西北諸郡兵討伐匈奴,調發江、淮以南兵討伐南越,調發巴蜀、三河以西兵對西南夷及西羌作戰的例子來加以證明32。按:以上三人所論有一定道理,漢代發兵也許有時遵循“近地調發”的原則,黃今言所舉的例子是可以為證的。但是,我們應當指出,這一原則並無明文規定,可能是由於軍情緊迫,必須隨地調兵以應付不測事件的客觀需要以及節約費用等主觀考慮而實際地形成的不成文原則。而且,這一原則並未嚴格執行,西漢調兵遠征的事例還是屢見不鮮,舉幾個很顯著的例子為證:
《漢書》卷1下《高帝紀下》:十一年秋七月,淮南王黥布反,“上乃發上郡、北地、隴西車騎,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萬人,為皇太子衛,軍霸上”。
《漢書》卷6《武帝紀》: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冬十月,發隴西、天水、安定騎士及中尉,河南、河內卒十萬人,遣將軍李息、郎中令徐自為征西羌,平之。
《漢書》卷8《宣帝紀》: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三月,“西羌反,發三輔、中都官官徒馳刑,及應募佽飛射士、羽林孤兒,胡、越騎,三河、潁川、沛郡、淮陽、汝南材官,金城、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騎士、羌騎詣金城”。
從以上發兵地區分布的廣泛性就不難看出這些發兵並未真正貫徹“近地調發”的原則,連錢文子《補漢兵制》也說:“其興發,量地遠近,若宣帝以沛郡、淮陽、汝南征西羌,蓋疲民也。”所以,“近地調發”的原則恐怕不能被視作西漢發兵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