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司法局

撫順市司法局

根據《中共遼寧省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39號),設立撫順市司法局(簡稱市司法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負責律師資格考試及組織指導公證員資格考試職責。
(三)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責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市屬監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市屬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公證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撫順市司法局
(六)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參與有關司法行政方面法規的起草、修改、諮詢工作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縣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保密、信訪、安全、政務公開及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起草;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幹部人事處(組織部、警務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工作;協管各縣區司法局領導幹部的考核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監所人民警察的警務和警銜評授的管理、申報和警容風紀糾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系統工人管理工作。
(三)政治部幹部教育處(宣傳部)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的審核工作;承辦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負責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申領、備案及對取得證書者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幹警學歷教育和業務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法學(法律)專業的社會助學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工作。
(四)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參與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擬訂、修改並提供諮詢服務;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設立仲裁委員會的申報管理工作。
(五)工會(團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和共青團工作。
(六)財務裝備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專項補助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及審計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安全保衛、防火等後勤服務工作。
(七)教育改造管理處(生產經營管理處)
負責指導、管理市屬監所的工作;監督檢查監所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對罪犯、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衛生工作;負責罪犯、勞教人員加、減刑(期)、監所外執行、保外就醫等執法審核、申報、審批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監所警力布置及警戒設施情況;負責監所生產勞動及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管理和協調監所的生產經營工作;負責戒毒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律師工作管理處
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設立和撤併的管理工作;承辦律師執業、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註冊管理工作及特許執業人員的初審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九)公證工作管理處
監督管理全市公證處的公證業務活動;承辦設立公證處、公證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公證處、公證員執業證書註冊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公證處、公證員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處罰等工作。
(十)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管理工作。
(十二)司法鑑定管理處
擬訂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負責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備案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社區矯正管理處
監督管理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擬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矯正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李舒境。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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