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撫順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在1998.03.05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3.05
  • 實施時間:1998.03.05
第一條 為推動和促進我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盤活存量土地資產,理順產權關係,最佳化企業資本結構和用地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遼寧省城鎮集體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的國有企業,在改制、改組、改造中,因企業兼併、分立、破產、出售、搬遷改造、合資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組建企業集團和股份制企業等情況而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和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土地產權界定、《土地估價報告》確認,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及土地資產變更登記等土地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在產權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變更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及評估結果確認;
(二)擬訂土地資產處置方案並報送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三)土地資產處置;
(四)辦理土地資產變更登記。
第五條 土地資產評估,是顯化土地資產價值,弄清土地資產總量,進行土地資產核算和土地資產處置的重要措施和依據。
企業在改制、改組、改造中涉及土地資產的,必須進行估價。
第六條 土地資產價格評估必須委託經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備案認證的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
未經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認證批准和註冊登記的估價機構不得承擔土地估價工作,其評估結果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審核確認。
第七條 企業應當向土地估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地籍圖複印件;
(二)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
(三)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四)改制、改組、改造的形式和內容。
第八條 土地估價機構應在接受委託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到《土地估價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書》。
第九條 中央和省屬企業、列為省級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和組建集團試點的企業及地價評估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省土地管理局確認和批准。
第十條 土地估價費按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25%收取,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書》和具體情況選擇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擬定處置方案。
土地資產的處置有出讓、租賃、入股等三種方式。
企業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改制方案;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企業改制方案的批覆;
(三)《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書》;
(四)企業關於土地資產處置申請;
(五)《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破產或整體出售時應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方式可採取協定或拍賣方式,土地出讓金全部留給企業用於職工安置。
第十三條 實行部分出售的企業對出售部分土地資產應當採取出讓方式,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取評估確認地價的30%作為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 實行租賃的企業,土地資產採取租賃方式處置,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標準為評估確認的土地年租金的20%。
第十五條 上市的股份制企業,土地資產採取出讓、作價入股、租賃三種方式處置。採取出讓方式的,按評估確認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以作價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資產按評估確認地價的20%界定為國家股掛賬,股紅暫留企業;以租賃方式處置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標準為評估確認的土地年租金額的20%。
第十六條 實行合資合作的企業,土地資產採取出讓、作價入股、租賃三種方式處置。採取出讓方式的,按評估確認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以作價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資產按評估確認地價的20%界定為國家股,同股同利;以租賃方式處置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標準為評估確認的土地年租金額的20%。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占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的,經批准可以按照不低於評估確認的地價或評估地價核定的土地租金的30%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租金,土地資產收益其餘留給集體企業用於技術改造和職工安置。
第十八條 困難企業,經申請可緩交兩年土地出讓金或土地租金。
第十九條 實行股份合作制、兼併、聯合、分立、組建集團、組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如土地用途不變,又不能辦理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可保持原劃撥土地使用方式,但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的要求和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具體的土地處置方式,並在收到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意見。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土地資產經評估確認和處置後,進行變更土地登記,換髮《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如有下列情況,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一)地價未按規定進行確認;
(二)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未按規定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
(四)在土地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現象或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 企業因改制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手續後,在使用期內如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應依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條款由市國土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