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註冊商標

撤銷註冊商標

撤銷註冊商標是對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一種行政手段。撤銷註冊商標需經商標局批准,並發布《撤銷註冊商標公告》。當事人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復査審理,做出終局決定。對於撤銷註冊的商標,從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他人不能申請以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

基本介紹

定義,如何申請,

定義

在中國,商標撤銷包括三種情況:(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撤銷。有三種情況:一是由於商標權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註冊事項等;二是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對此,商標局有權撤銷該註冊商標。(2)爭議撤銷。根據中國《商標法》,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後註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註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3)三年不使用撤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超過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無效撤銷申請。撤銷商標與註銷商標不同。註銷商標是由於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而撤銷商標或是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分或決定,取決於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意願。參見〔商標爭議〕。
撤銷註冊商標複審
所需檔案:
1 、 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兩份(可下載),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2 、證據材料(詳情請諮詢我所)。
3 、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裁定書原件。
一、註冊商標撤銷的情形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主要情形有:
(一)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1、採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二)已經註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註冊的除外;
5、申請商標註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一)、(二)兩種情形中,依法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三)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
在(三)、(四)兩種情形中,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五)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可以視具體情況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在(三)、(四)、(五)三種情形中,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二、註冊商標撤銷後的影響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三、註冊商標撤銷後的救濟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何申請

關於商標撤銷,《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依據上述規定,商標註冊成功以後,商標局可以依法主動作出撤銷決定,相關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標撤銷申請人只能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時,申請商標撤銷是有時間限制的,除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外,其他必須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之申請。這裡的“五年”期限非常關鍵,這就要求我們的企業必須有一個長期的檢索監控機制,對於涉嫌侵犯自身權利的商標註冊行為及時地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以後,將在雙方交換證據後進行聽證,並依法作出裁決。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同樣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作出後不服還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申請商標撤銷,需要向繳納商標撤銷費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及抗訴,其訴訟費及抗訴費均為50元每件。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訴訟,其審查的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是否合法正確,因此,在行政訴訟階段,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證據或主張,這也就是說,在申請撤銷的階段即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代理,及時充分的舉證,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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