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媒人之媳案

搶奪媒人之媳案,此案是清嘉慶十七年(公元1812年)刑部安徽司覆核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奪媒人之媳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呂得起、汪中言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張閶之叔父張幗林病死,留下妻子馮氏。張閶之母產氏做媒,將馮氏嫁給呂得起為妻,並由馮氏的夫兄張幗賢主婚。後張幗賢起意悔婚另嫁。呂得起和馮氏成親後,不久即外出。張幗賢命堂弟張幗佐等將馮氏接回,並托汪中言、方添相為媒,將馮氏嫁給同鄉王定幗為妻。呂得起告到縣衙,縣衙拘傳,張幗賢等未到。呂得起遂起意搶張閶的妻子做抵押。並逼迫汪中言、方添相等同去。後呂得起被抓獲。

案件審理

安徽省審理了此案。安徽巡撫將呂得起依照“強奪良家妻女,尚未姦污例”,處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罰;將汪中言依照“逼誘隨行例”,處以杖八十的刑罰;並將另嫁馮氏的張幗賢等,依律分別處以杖刑。刑部安徽司覆核了此案,安徽司同意原審判決,終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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