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益同銷

損益同銷,又稱“損益相抵”。大陸法民法中的概念。是指受害於基於受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時,應從損害數額中扣除利益額以確定其實際應得賠償金額的方法。此方法古羅馬法即已承認,德國普通法時代亦有此原則。現代大陸法各國民法立法和實踐也多有體現。其實質為,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為目的,如反而受利,則應扣除其所得利益以求公平。受害人所受利益須與受損害原因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方可與損害數額相抵。

如沒有適當關係,則不可適用損益同銷,如因第三人的同情而贈與受害人的財物不得抵銷等。抵銷方法不單適用金錢賠償中所得金錢利益,亦可適用於恢復原狀。依大陸法民法,損益同銷不同於債務抵銷,後者系指債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同種類的債務時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的現象。我國民法對損益同銷原則未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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