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揭陽市的政府部門。
楊瑞良同志為廣東省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機構介紹,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行政單位,分局機構設定,
機構介紹
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揮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責行使對跨區域、重大事項、重大案件的行政執法權。各分局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並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主要職責
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噪聲污染和對建築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衛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街頭流動飲食、食品攤擋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犬類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除城市道路建設、公共用地建設外,其它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臨時占用、挖掘的行政審批權、收費權、處罰權。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局資料綜合匯總、新聞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和擁軍優屬工作;擬定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管理和各項財政法規的執行;統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項經費、費用及罰沒物資;計畫、調撥、發放全局各項辦公、執法裝備;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需現場審查事項由相關職能科負責)和發證,協同做好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相關工作;擬訂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最佳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
(二)法制宣傳科。
組織起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議案、提案的答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宣傳工作。
(三)執法科(加掛安全科牌子)
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年度工作要點、工作計畫及中、長期業務工作規劃;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考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綜合整治行動;負責組織實施突擊行動和專項執法行動;負責組織對跨地區重大執法活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督辦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的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目標任務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重大案件的執行工作,協助法院實施執行。
(四)督察科(加掛監督考評科牌子)。
負責全局執法隊伍的執法紀律、廉政建設管理;檢查、監督、管理執法隊伍隊容風紀;檢查、監督、糾正、查處、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負責接受市民對執法人員的投訴、查處工作;擬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檢查考評辦法;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日常檢查、評比;承擔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的督辦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各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五)培訓科。
負責制訂培訓計畫,指導、規劃與組織執法隊伍崗位培訓;負責執法隊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直屬行政單位
揭陽市數字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正科級,內設綜合股、指揮協調股、技術維護股、信訪股。
主要職責: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內三防和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研究擬定城市管理監督與評價辦法,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評價體系;負責統一採集、受理、匯總全市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分類立案,及時協調市級責任部門或區政府(管委會)進行處理,隨時掌握全市城市管理現狀、出現問題和處理情況,對全市城市管理實施全方位、全時段實時監控;負責各類城市管理信息的整理、分析,對城市管理狀況及市級責任部門、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責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受理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諮詢、意見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的問題;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市級平台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對區級平台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電子台帳,實施信息管理。
分局機構設定
設立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榕城分局、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藍城分局(由原東山分局更名)和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空港分局(由原試驗區分局更名),正科級,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派出機構,不作為各區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工作機構)。
主要職責: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託,並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管理、犬類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執法分局人、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查、聽證、裁決、執行等工作;負責市局和區政府(管委會)轉辦案件和舉報案件的查處及回復工作;依法承擔因執法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揮、監督和協調下轄各中隊開展執法工作;承擔市局和區政府(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分局由各區管理,其編制、人員等隨職責調整相應劃轉各區,並實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區政府(管委會)雙重管理體制,人、財、物由區直接管理,各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徵求各區區委意見後,按照有關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