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資產

提出資產是我國財政部於1956年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基本業務標準帳戶計畫》中規定的一個帳戶類別。指不參加企業經營資金周轉的各種資產。其中包括企業獎勵基金提成(後改為利潤提成)、上繳預算利潤和其它提出資產。其他提出資產有存儲長期保證金、凍結外匯、對獨立核算的所屬單位的投資等。目前我國已不再使用這一類別帳戶名稱。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任何營商單位、企業或個人擁有的各種具商業或交換價值的東西。[3]資產按其流動性(資產的周轉、變現能力)可以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是企業、自然人、國家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產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