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示性條款
- 外文名:Prompting clause
- 依據:《契約法》
- 特點:提示性、示範性等
- 內容:當事人姓名和住所、標的
內容,特點,依據,
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契約權利和契約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契約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好受領給付也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契約必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契約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契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契約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契約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說認為契約關係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契約法》第12條所規定的標的,時常不是學說所指的標的,而是標的物,於是才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等用語。所以,對於《契約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能夠界定權利義務的量。
3、質量和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契約標的(物)的具體條件,這是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都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發認可的計量方法,最後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契約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5、履行的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契約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關係到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和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使期限,也可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履行期限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契約欠缺它也不影響成立。
6、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 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契約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的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契約即使欠缺他們也不影響成立。
7、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