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死亡

是指當一個人失蹤或者離開其慣常住所,在持續的法定期間(在美國一般為7年)杳無音信,或者由於其他情事的發生,使得其生存的可能有違常理的時候,依法推定該人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定死亡
  • 性質:死亡
  • 屬性:推定
  • 國家:美國
死亡條件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這種宣告死亡,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式,人民法院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根據該法,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即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同時,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對宣告失蹤法定期間始期的起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對宣告死亡法定期間始期起算。”《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滿二年,同時該條第二款也規定了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法通則》對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申請宣告失蹤和下落不明滿四年申請宣告死亡普通期間始期起算沒有作出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六條則規定了普通法定期間也即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申請宣告失蹤和下落不明滿四年申請宣告死亡起算時間,是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從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聯繫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申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普通期間始期的起算作出專項規定,應屬特別規定。而《民法通則》對期間始期起算規定,是從民法的整體上作出規定的,屬一般“兜底條款”,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見》對申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間作出普通與特殊有別的始期起算規定,原因在於戰爭期間和發生意外事故時風險大,失蹤人和被宣告死亡人生存的希望小,旨在更好地保護失蹤人和被宣告死亡人有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這一點,也可以《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正常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的期間規定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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