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審分離

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如果沒有法定的控訴主體提起訴訟,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動審判任何案件。這也是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原則的由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控審分離
  • 外文名:The separation of prosecution and trial
  • 主體: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
  • 意義:有利於強化國家追訴犯罪的能力
是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近代的司法改革,確立了控審分離原則,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個重大進步。控審分離的意義不僅在於使國家司法機關內部有明確的分工,有利於強化國家追訴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訴的質量;更主要的在於使審判機關中立化,從而保證審判機關客觀公正地審判案件。
主要內容
1 刑事案件的控訴權和審判權分別由檢察機關、法院依法行使;
2 法院審判的啟動取決於檢察機關的起訴;
3 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和範圍取決於檢察機關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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