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應在探視時間內進行。特殊情況,須經醫師許可,方能探視。
1.探視應在探視時間內進行。特殊情況,須經醫師許可,方能探視。
2.病區醫護人員對探視者應熱情接待,並詳細介紹探視制度內容,對病情有影響的事情,不宜告訴患者。爭取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3.探視一般在病區會客室內進行。如患者不合作,探視者要求入病室進行探視時,要經醫師許可。如病情不容許探視時,應向探視者解釋清楚。
4.探視者要求了解病情時,醫護人員要仔細介紹,並向探視者提出要求,協助工作人員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使其安心休養,配合治療。
5.探視者不得將刀、剪、火柴、玻璃器皿及現金等交給患者,更不準許隨帶武器及照相機等進行探視。
6.探視者帶給患者的水果食品等,應交給護理人員收存保管。
7.未經許可,探視者不得隨意帶患者外出。
8.探視者不得代其他患者打電話、發電報、寄信及購買物品等。
9.探視完畢,探視者應將患者護送回病室,並向工作人員反映有關病情的新情況。應記入病程記錄。
10.兒童不能進入病區探視。一級護理的患者及伴有傳染病尚處於隔離期的患者,不準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