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控制區可分為硫(SO2)排放控制區和氮(NOX)排放控制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放控制區
- 外文名:Emission Control Area
- 分類:硫(SO2)排放控制區和氮
- 規定:MARPOL公約
- 對象:燃油中硫含量的全球上限
基本信息,背景,MARPOL公約附則VI,硫(SO2)排放控制區,氮(NOX)排放控制區,
基本信息
排放控制區(Emission Control Area),可分為硫(SO2)排放控制區和氮(NOX)排放控制區。1997年的空氣污染防止國際會議通過MARPOL公約1997年議定書及8個決議案,議定書納入了“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並使之成為公約附則VI。MARPOL附則VI對於船舶廢氣中的SOX排放含量作了限制,規定了燃油中硫含量的全球上限,並規定了硫排放控制區(簡稱SECA)。
現共有波羅地海、北海、北美、美國加勒比海四大排放區域。這四大排放區域均是硫排放控制區,其中北海排放控制區和美國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區對氮氧化物和碳煙的排放也有要求。
背景
船舶大氣污染特別是在港口、海峽和一些航線密集、船舶流量大的海區,已成為該地區的主要污染源。IMO資料表明,船舶年排放SOX達634萬噸,約占世界排放總量的4%。2009年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的研究報告證明,海上船舶已經成為嚴重的大氣污染源:目前每年全球海上船舶排放的顆粒污染物總量相當於全球汽車所排放顆粒污染物的50%,全球每年排放的氮氧化物氣體中30%自海上船舶。
MARPOL公約附則VI
國際海事組織(IMO)防污染從以前單純關注海洋污染正向水空一體化的立體方向發展. IMO於1997年出台,經2005年修訂,2008年10月通過的MARPOL公約附則VI,主要致力於解決船舶造成的區域性空氣污染問題,主要內容涉及:補充定義、增加排放技術試用船舶的免除條件、消耗臭氧物質系統的記錄、修訂和補充柴油機NOX排放TierI、II、III標準(即現行全球區域標準、全球區域標準、排放控制區標準)、修改燃油硫含量標準、補充對產生VOC物質的船舶的VOC管理計畫、燃油可獲得性的相關要求等。
硫(SO2)排放控制區
SOx主要是燃料中的含硫的燃燒產物,以廢氣的形成排放於大氣,尤其SO2容易氧化形成酸雨危害人類,主要是取決於柴油機所燃用燃料的含硫量。目前已有兩個,分別為波羅的海和英國北海,分別於2006年5月和2007年11月開始運作。在硫排放控制區(SECA)內,必須使用含硫量低於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經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或其它技術方法以保證船舶硫氧化物的總排出量不超過6.0 g/kWh。
氮(NOX)排放控制區
NOx包括NO、NO2、N2O4等,其中對環境危害最大的是NO和NO2,高溫、富氧和氮與氧在高溫環境中長時間停留,是柴油機燃燒過程中促進NO生成的三要素。美國和加拿大已向國際海事組織申請在兩國主要海岸線外370公里範圍設定“排放控制區”。排放控制區內將對氮氧化物(NOx)、氧硫化物(SOx)以及特殊物質的排放在MARPOL公約附則Ⅴ防止船舶污染大氣規則的規範下進行控制。在控制區活動的船舶必須從2015年開始執行更嚴格的硫化物排放標準;到2016年,新船舶必須安裝控制污染氣體排放的先進設備,美國和加拿大海域將成為第一個NOx“排放控制區”。一旦通過申請 ,行駛在該區域內遠洋船舶排放的 NOx 、SOx和顆粒物將受到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