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將其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委託給另一審計機構辦理的行為。 委託審計在實踐中分兩類,一類是沒有隸屬關係的審計機關間的委託,這種委託可以辦理某種審計事項,也可以辦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調查、核實事項; 另一類是審計機關將其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委託給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辦理,但審計事項應經審計機關審定並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